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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发布旅游业奖励暂行办法

2009-05-17 来源:安徽省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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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马鞍山市为贯彻落实建设休闲旅游基地的战略,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马鞍山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鼓励和奖励为马鞍山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旅游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该市实际...
    日前,马鞍山市为贯彻落实建设休闲旅游基地的战略,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马鞍山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鼓励和奖励为马鞍山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旅游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该市实际,出台了马鞍山市旅游业奖励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1、凡是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

    2、市域外对马鞍山市旅游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

    二、奖励内容

    (一)游客招徕

    1、市外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来我市旅游,全年总数达到1000人次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过夜游客每住宿一天奖励5元,一日游游客(游览我市2个以上主要景点)每人次奖励2元。

    2、市外旅行社组织入境游客来我市旅游,全年总数达到500人次以上的,过夜游客住宿一天奖励10元,一日游游客每人次奖励5元。

    3、市外旅行社每组织一列500人以上的专列、一架100人以上的包机、一艘200人以上的国际邮轮、一次性组织500人以上的旅游大巴、一次性组织50辆以上(人数100人以上)的自驾车队来我市游览2个以上景区,且在我市住宿的(国际邮轮除外),分别奖励3万、1万、1万、1.5万、0.5万元,一日游奖金减半。其中对市外旅行社一年组织5架(趟)次以上旅游包机、旅游专列的,另行奖励该旅行社2万元。以上组织方式一次性达到1000人以上的,另行奖励该旅行社1万元。

    4、本市旅行社一年地接达到3000人天的,每人天奖励1元;3000至10000人天,每人天奖励1.2元;10000至20000人天,每人天奖励1.5元;20000人天以上,每人天奖励2元。

    5、本市国际旅行社一年地接入境游客达到500人天的,可一次性获得奖金3000元,每增加100人天,奖励金额按10%增长。

   (二)品牌提升

    1、凡当年度新评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旅游区(点)的旅游景区,可分别获得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1万元人民币。

    2、凡当年度新获得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旅游景区,可分别获得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凡当年度新获得全省工业旅游示范点、全省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旅游景区,可分别获得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

    3、凡当年度新获得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可获得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凡当年度新获得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可获得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4、凡当年度从国内外引入马鞍山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获得一次性奖励3000—10000元人民币。

    5、凡当年度进入全国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百强”的国际和国内旅行社,可分别获得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凡当年度进入省10强国际、国内旅行社,可分别获得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全市旅行社综合考核前三名的,可分别获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人民币。

    6、凡当年度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的,可分别获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2万元人民币。凡当年度获全省优秀星级饭店的,可获得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民币。

    7、凡当年度新评五星级、四星级餐馆的,可分别获得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人民币。

    8、凡当年度旅游商品销售额达人民币1千万元,开发旅游纪念品有特色、有创意,品种在10种以上的,可获得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获得省级以上设计创作金奖的企业可获得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

    三、奖励申报程序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于当年12月份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翔实的证明材料。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旅游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2、凡当年度违反国家、省、市旅游局有关政策法规受到相关处罚、有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投诉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参评。

    四、奖励资金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该办法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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