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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1月1日正式实施

2009-01-12 来源:江西省旅游信息和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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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于2009年1月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发展从此步入法制化轨道。 ...
    《江西龙虎山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于2009年1月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发展从此步入法制化轨道。
      《条例》的立法工作,自2007年4月正式开始以来,得到了省政府、省人大的高度重视,并于2008年9月27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的正式实施,使龙虎山景区在总体规划、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在法律的层面上予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对龙虎山景区申报世界自然遗产以及景区今后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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