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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文物保护赋能城市建设

2021-08-19 来源: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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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8月13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原则,明确了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

  8月13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原则,明确了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适用范围,作业主体,工作条件,申请、实施、运用程序,经费安排以及有关部门责任等,从源头上保证了文物的安全。

  一是实施制度创新。将考古环节由工程施工前设置到土地供应前,并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申请主体,既符合全市土地供应现实情况,也兼顾到下一步土地储备改革方向,在有效保护地下文物的同时,有效降低了建设单位的投资风险和运作成本,有利于推进文物保护和城市协调发展。

  二是明确适用范围。明确指出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需进行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

  三是落实责任主体。明确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的作业主体。文物踏查由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古勘探由考古单位实施,考古发掘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实施。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考古工作进行检查、审核,建立考古勘探、发掘档案,既确保出土文物不外流,也符合城市考古工作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拟出让宗地信息和考古需求,确保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的工作条件。

  四是强化经费保障。对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经费进行了明确,费用按照地块土地熟化主体的归属层级分级负担,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文物主管部门预算。《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先考古,后出让”制度落实,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实现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协调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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