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城八大举措助推乡村旅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乡村旅游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蕉城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旅游发展八条措施》已经区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为了全面提升乡村旅游的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以游兴村、以游强镇、以游富民,为蕉城区加快实施“创双百促提升”赶超活动,为蕉城区推动乡村振兴提供有效支撑。经研究,提出蕉城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旅游发展八条措施,政策扶持力度相当之大。
一、编制旅游规划可获得哪些补助、准入条件是什么?
1.对乡镇(街道)和旅游特色村编制旅游规划,经专家组和区直相关部门论证通过,报区文体和旅游局备案后,按规划编制费实际支出的30%补助,村级规划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乡镇(街道)规划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对乡镇政府及其下属企业和村集体投资建设旅游项目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进行规划(项目策划)编制,符合全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经专家组和区直相关部门评审通过,报区文体和旅游局备案,在项目开工后,按规划编制费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对在蕉城注册的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含)以上,在蕉城投资建设旅游项目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进行规划(项目策划)编制,符合全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经专家组和区直相关部门评审通过,报区文体和旅游局备案,在项目开工后,按规划编制费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二、在旅游宣传方面,可获得哪些政策性补贴?
1.区内独立法人的旅游企业(下同)参加由区委、区政府和区文体和旅游局组织的上级指令性展会的,展位费全额补助(含上级补助);参加上级旅游部门组织的展会的,予以补助50%展位费,单个企业年参展补助限额5万元。
2.乡镇(街道)、村(居)和协会、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举办重点旅游节庆活动、文体旅游赛事、采摘展销宣传活动以及旅游环保公益活动等,报区委或区政府同意后经区文体和旅游局备案,按其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活动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区内外游客以个人名义,在当年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官方各主流报刊、杂志、网站上发表蕉城游记,对发掘和提炼蕉城文化内涵、提升蕉城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作出贡献的,经游客向区文体和旅游局申报后,区文体和旅游局联合宣传、融媒体中心等部门每年评选游客传播特等奖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贡献奖10名,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300元的奖励。媒体宣传报道要求文字宣传1000字以上,视频宣传30秒以上。同一内容按最高奖励,坚持宁缺毋滥原则。
4.旅游企业投入资金在区外通过电视、固定广告等各类媒体发布蕉城旅游目的地形象广告和旅游产品广告,宣传广告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提前7个工作日向区文体和旅游局申报并备案,经区文体和旅游局核实后,给予该旅游企业广告费2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5.对企业实施的智慧旅游建设项目(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二维码普及工程、无线网络wifi覆盖工程、景区门禁系统、智慧讲解等智慧旅游建设项目,不包括配套的土建设施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0%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申请企业有制定智慧旅游项目年度计划书,实施建成并报区文体和旅游局审核通过方可享受补助)。
三、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景点,星级饭店、宾馆,省级以上乡村旅游示范村,省级休闲集镇,新评定的旅行社等都有哪些政策奖励?
1.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全区A级景区提升项目工程。
2.对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宾馆,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对被新命名为旅游饭店的非星级饭店、宾馆、餐馆或排档,正常营业1年以上,证照齐全,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事故,纳入旅游企业信息统计,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新评定省级五、四、三星级以上的乡村旅游示范村(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评定省级乡村旅游经营示范户(点)的给予奖励2万元;评上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经营示范户(点)的给予奖励20万元。
4.新评定省级(旅游)休闲集镇给予20万元奖励,新评定省级金牌旅游村给予15万元奖励,新评定省级旅游特色村给予10万元奖励,新评定市级旅游特色小镇给予10万元奖励,新评定区级乡村旅游示范村(点)、金牌旅游村给予6-10万元奖励。
5.对新评定为4A、5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全省20强、全国100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
6.星级旅游饭店新引进全球酒店集团300强、中国饭店业集团5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每家分别给予加盟费或委托管理费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济型旅游饭店新加盟国内外知名品牌的,每家分别给予加盟费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在旅客的引流方面都有哪些奖励?税收方面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1.对组织游客到蕉城旅游并住宿的旅行社,根据区文体和旅游局核实的人数予以特殊奖励。奖励标准:每次组织旅行团队6人以上,入住本区酒店(指星级酒店和旅游饭店)1晚以上,游览景点中至少包括1个(含)以上购票A级景区(含景区内其他投资建设如演艺等收费项目),年地接游客超过2000人次以上,住星级酒店按每晚20元/人奖励,住旅游饭店按每晚15元/人奖励,每人次最多补助3晚,单个旅行社全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接待游客统计期限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
2.鼓励开拓省外游客到蕉城旅游并住宿。组织或接待外省的游客10人(含)以上团队来我区旅游并住宿,游览景点中至少包括1个(含)以上购票A级景区(含景区内其他投资建设如演艺等收费项目),且全年累计外省接待量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区内旅行社,除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外,另给予每人5元标准奖励。
3.对区内星级宾馆及旅游饭店年上缴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次年起,分别给予连续三年按企业每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要求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4.区内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经营旅游商品品种30种以上,经区文体和旅游局认定为旅游商品定点购物商场的,当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并加入限上统计的企业按照区商贸企业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文旅企业线上销售或景区网络售票销售额达2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第二年起年正常营业销售额增长20%以上,每年给予3万元奖励。
五、在鼓励旅游项目落地方面,新建旅游项目、水上游乐项目有哪些奖励?村级集体、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社会资本、各类企业在项目的投资上奖励力度如何?
1.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竣工营业,从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投产年度起,连续3年按企业每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
2.对投资开发观光游轮(潜艇)、水(海)上运动等对全区具有较大牵动作用的游乐项目,对其设备购置金额(以完税发票为依据,不含税)在建成投入使用后一次性给予1%奖励,单一企业最高奖励限额50万元。
3.鼓励村级集体、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社会资本、各类企业投资建设特色精品乡村民宿,对二次装修投入达到100万元上,具有主题特色、精品创意、证照齐全的精品乡村民宿按实际财务投入的10%予以补助,单个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鼓励村级集体、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社会资本、各类企业在乡村振兴试点村、国家级传统村、美丽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旅游特色村、金牌旅游村、景区景点周边或沿线投资建设“农家乐”“渔家乐”“森林人家”和农业观光园、采摘园等乡村旅游项目,并积极培育项目示范点。对符合标准或证照齐全,经区文体和旅游等部门联合验收后,对示范点按实际财务投入的10%予以补助,单个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农业或渔业观光园连片面积不少于200亩,农业采摘园连片面积不少于100亩)。
六、对于重点扶持的各类特色小镇,在目项投资上可获得多少补助?
1.重点扶持九都支提山健康小镇、金涵畲族文化小镇、霍童文化体验小镇、赤溪镇现代农业旅游小镇、洪口瀛洲生态旅游小镇、三都摄影小镇建设、飞鸾大黄鱼特色小镇、桃花溪闽东独立师红色旅游小镇,扶持特色小镇停车场、步游道、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旅游标识标牌等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纳入乡村振兴旅游产业扶持资金补助范围,根据项目投资总额给予30%补助,并优先申请市级以上项目补助。有条件给予配套项目周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在30万元以下,在区乡村振兴旅游产业扶持资金中解决,超过30万元的由区政府一事一议研究解决。
2.对重点特色小镇单个项目旅游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竣工营业,从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投产年度起,连续3年按企业每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特色小镇内建设精品民宿、农家乐等其它项目参照本措施相应条款补助。
七、在投资建设公共旅游基础上补助力度如何?
1.投资建设旅游道路、步游道、旅游码头、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等旅游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鼓励向上级争取项目补助,对乡镇、村建设旅游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投资总额上级补助后差额部分给予20%补助。有条件给予配套项目周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在30万元以下,在区乡村振兴旅游产业扶持资金中解决,超过30万元的由区政府一事一议研究解决。
2.各乡镇、村、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标牌标识建设项目,经区文体和旅游局牵头验收合格,给予50%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八、区政府在资金政策上有怎样的保障措施?
1.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乡村振兴旅游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予以政策保障。区政府适时出台民宿管理办法,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卫健等审批部门优化简化审批程序,区文体和旅游局做好指导和牵头工作,乡镇政府主动推动,让民宿经营合法化,鼓励乡村民宿健康发展。
2.保障乡村旅游用地用林用海。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4A以上旅游区、旅游集散中心、旅游综合体等重大旅游项目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可按现行规定最低价起始招拍挂出让土地。旅游开发用地优先列入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涉及需要调整的国土、林业、生态、水利、海洋渔业等部门要优先上报审批。
3.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旅游”政策叠加优势,林业部门森林人家(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利部门水利风景区、海洋渔业部门水乡渔村渔人码头、农业农村部门现代休闲农业、卫生健康部门健养基地、文体和旅游部门文旅融合和休闲体育项目等各类政策优势叠加到乡村旅游发展上来,促进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同一项目内容各优惠条款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4.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促进乡村旅游相应优惠政策。
说明:
1、“旅游饭店”是指经区文体和旅游局或旅游协会根据旅游接待标准要求认定并命名或授牌的饭店、宾馆、餐馆或排档。
2、“来我区旅游并住宿”指在我区的星级旅游饭店或经区文体和旅游局确认挂牌的旅游饭店住宿至少一天。
3、“年上缴税收”特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
4.区内旅游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注册地点及税务登记不在蕉城区内的;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障、申报统计数据等义务的;不服从区文体和旅游部门依法依规的管理和协调的。
5.凡符合奖励政策的,除本意见明确的奖补时限外,其余奖补统一在下一年度的2月份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文体和旅游局填写《蕉城区乡村旅游业补助奖励申请表》并由区文体和旅游局商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初审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发放。涉及旅游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投入奖补资金申请,申请单位要有健全的会计账表,要提供区审计局、会计师事务所或造价公司等资质部门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或工程决算审核报告。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区内优惠政策。
6.本意见由区文体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我区制定出台的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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