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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出境旅游的影响

2020-07-30 来源:欣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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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1月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各行各业产生了巨大冲击,对经济影响也是很大的。受疫情的影响,很多行业出现延期复工、停工待产等,很多相应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如期履行,出现大量的解约、违约等行为。 2月10日,...

    2020年1月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各行各业产生了巨大冲击,对经济影响也是很大的。受疫情的影响,很多行业出现延期复工、停工待产等,很多相应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如期履行,出现大量的解约、违约等行为。

    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答复,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文中,笔者以一则案例,对上述答复予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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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闫玉玲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8日,小潘通过某旅游平台与某国际旅行社签订电子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团队出境包价旅游,合同约定:(1)小潘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10530元,于2020年2月4日至2月10日共计7天出游泰国的普吉岛;(2)旅游费用中包括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3)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着实予以配合;(4)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5)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时间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2020年2月3日,旅行社通知由于受疫情影响取消旅游行程,旅行费用不全部退还,按照合同约定需扣除所谓的境外地接社等服务费用共计4500元后将剩余款项返还小潘,《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解除。

    律师评析:

    一、不可抗力及法定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二、旅行社解除合同的依据

    本案是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受疫情影响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旅行社以“不可抗力”为由单方解除旅游合同并拒绝退还全部旅行费用的典型案例。根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中任何一方均有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解除合同后责任的承担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旅游合同》有关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约定。

    其次,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中指出,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各地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指导辖区内旅游企业服从服务大局,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

    最后,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回复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因此旅行社根据不可抗力解除旅游合同是符合《旅游合同》、法律及相应的规定,有权利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后“责任承担”问题

    1、《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关于“不可抗力”解除后责任及费用承担的效力问题,《旅游合同》是由旅行社单方提供的格式版本,全部内容均由旅行社拟定,消费者在网络上无权修改和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内容中的限制性条款(或免责条款)是旅行社单方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在适用解释时,应做出不利于旅行社一方的解释。

    2、《旅游合同》约定的所谓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是属于正常的损失还是商业风险有待明确,所谓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切客观经济现象。现实中的商业风险无处不在,比如市场价格的波动,物价的波动,消费者的价值观的变化等,都能导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特有的风险,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等,交易双方中的某一方,或与之关联的某一方的原因导致的风险:比如款式过时,价格过高,质量投诉,商业机密泄露都属于商业风险。旅游合同中,尤其是境外旅游,涉及到与境外旅游公司、酒店、餐厅、地陪等对接和服务,就会存在单方解除的费用赔付等问题,对此旅行社进行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由消费者承担费用,是旅行社进行对自身经营商业风险的转移。

    3、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关于妥善处理疫情旅游投诉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涉疫旅游投诉的主要处理方式和原则中指出:可以【“解除旅游合,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一是旅游企业应当在扣除实际支出且无法挽回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二是国内游应按照国家或省市交通、旅游等部门宣布的退费政策进行退费,以及按照大型旅游平台企业以及景点景区已宣布的退费政策进行退费;三是出境游应按照相关目的地国或地区已宣布的退费政策进行退费。对目的地国或地区尚未出台退费政策的出境游产品,旅游企业应尽力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进行退费;四是旅游企业对于不能退返的费用,应提供明确的支出且不可退还费用的证明材料,确保旅游者的知情权”】。

    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旅游合同,双方均无过错,所谓“境外地陪损失”不应由消费者单方承担。履行社未向消费者提供“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的证明,法律法规又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本案中,消费者在合同中也无过错,对于旅行社解除合同,消费者不追究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亦不应单方承担旅行社所谓的境外地陪损失,应按照公平责任由双方进行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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