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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民意:导游胁迫游客购物最高罚3万

2019-10-11 来源:南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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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护好旅游者权益,让旅游者“乐享旅游、放心旅游”,才能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条例(草案)...

  保护好旅游者权益,让旅游者“乐享旅游、放心旅游”,才能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条例(草案)》分为总则、旅游者的权利、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监督管理、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七章。目前,《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护好旅游者权益,让旅游者“乐享旅游、放心旅游”,才能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条例(草案)》分为总则、旅游者的权利、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监督管理、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七章。目前,《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旅游者有权拒绝

  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的权利方面,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旅游者因购买旅游产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自主决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计量正确、明码标价、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

  变更旅游线路

  须全体旅游者书面同意

  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方面,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依法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涉及旅游者自行付费的项目,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确因促销活动,提供低于正常接待和服务成本旅游服务的,应当明示低价理由、起止时间和低价数量,并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针对旅游过程中变更旅游线路、强迫购物问题,规定旅游过程中,导游、领队人员不得诱导、欺骗、胁迫或者变相胁迫旅游者购物,不得擅自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临时增加购物场所、付费项目或者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的,应当经全体旅游者书面同意。

  旅游景区要公布游客最大承载量

  旅游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游客最大承载量,及时发布景区即时游客量。旅游景区达到最大游客承载量百分之八十时,应当发布旅游景区承载量预警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分散、疏导等措施。

  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文化和革命事迹应当主题明确、历史真实。为旅游者提供的展陈游览、景观游览、体验游览、游览解说等服务,应当尊重事实,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红色精神,不得虚构历史、杜撰故事。

  旅游民宿、家庭旅馆收费明码标价

  旅游饭店为旅游者提供的客房、餐饮、洗衣、电话、付费电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

  旅游者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等途径预订客房的,旅游饭店应当按时作出安排,因饭店原因致使游客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按不低于预定标准安排好游客住宿,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饭店承担;游客要求退订的,饭店应当无条件退订。

  旅游用餐不得用时价、面议模糊价格

  从事旅游餐饮的,其经营的菜品、食品、酒水等应当明码标价,并以明确的方式告知旅游者。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方式模糊价格。提供加工服务并收费的,应当标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需要收取的所有费用应当事先告知旅游者,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旅游购物场所应当证照齐全,在醒目位置标明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

  研学旅行不得安排高风险旅游项目

  研学旅行的承办者应当为依法注册的旅行社,且连续三年内无重大质量投诉、不良诚信记录、经济纠纷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研学旅行主办者不得为未成年学生研学旅行安排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

  研学旅行主办者、承办者和供应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配备必要安全人员,随团开展安全教育和防控工作。

  提供老年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老年旅游存在的潜在风险、老年旅游者的身体健康要求等做好安全提醒。旅行社组织、接待老年旅游团,应当配备具有紧急物理救护等业务技能、了解一般医疗常识、具有至少三年导游从业经验的领队或者导游。

  设旅游专项理赔资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

  监督管理方面,推进旅游业诚信体系建设,将旅游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和违法信息等信用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对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并予以联合惩戒。

  争议的解决方面,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生旅游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双方协商和解;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相关消费者保护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请求调解;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设立旅游专项理赔资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并指定旅游专项理赔资金管理机构。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依法认定为不合格,旅游者要求退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旅游经营者拒绝退货的,由专项理赔资金先行赔付。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游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旅行社诱导、欺骗旅游者购物或者未经全体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换货;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未经全体旅游者书面同意,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以就餐、接受检查等名义变相增加购物场所的,由旅行社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情况要处罚

  ●旅行社虚假宣传

  旅行社违反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获取回扣

  旅行社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胁迫游客购物

  导游、领队人员诱导、欺骗、胁迫或者变相胁迫旅游者购物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诱骗旅游消费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或者其他旅游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小贴士

  2019年10月30日前,社会各界人士可直接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或反馈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省行政中心东6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邮编:330036,电子邮箱:fgwxzf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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