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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风景名胜区将实行三级保护 景区内乱扔垃圾最高罚50元

2018-05-14 来源:欣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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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5月10日,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就《巢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记者了解到,风景区将实行三级保护政策,未来,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濒危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等都将建立基础数据和专门档案。在风景...

  5月10日,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就《巢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记者了解到,风景区将实行三级保护政策,未来,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濒危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等都将建立基础数据和专门档案。在风景区内乱扔垃圾的,拟处以10-50元罚款。

  巢湖风景名胜区将实行三级保护

  巢湖风景如何保护?按照意见稿,风景区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将实行三级保护,并在风景区外围划定保护地带。三级保护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确定。

  一级保护区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禁止建设任何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风景区保护无关的建筑;二级保护区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禁止建设规划确定以外的重大建设项目,限制建设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筑物;三级保护区为控制建设范围,通过编制详细规划,合理安排游览服务设施;此外还要求,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与巢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在风景区规划批准之前的已建、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予以调整、搬迁或拆除。

  古树名木、濒危动植物将有专属档案

  在风景区内,也有大量的古树名木、濒危动植物、溶洞、古建筑等,今后,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风景区内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建立基础数据和专门档案,在显著位置设置说明牌和保护标志,并制定保护措施。

  按照意见稿,在风景区内采集标本和化石,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区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在古镇、古村、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风景区内对这些行为说“不”

  按照意见稿,在风景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开荒、取土、放牧、砍伐、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以及改变古树名木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条件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文物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风貌建筑、古树名木等景观或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垃圾;其他破坏风景区环境、资源、景观设施的行为。

  在风景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区内进行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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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意见您可以这样提

  目前,《巢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8年6月10日前,市民可以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地方立法-立法征求意见”专栏,就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并请留下有效联络方式。

  通过网络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在征求意见稿下方点击“发表意见”;传真电话0551-63538475;邮件请寄至“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1区B座2409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电子邮件请发送至544620349@qq.com。

  晨报记者 于巧妮 通讯员 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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