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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

2017-12-20 来源:亳州市文化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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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会宣布《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该《条例》是亳州市在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订的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 亳州...

近日,《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会宣布《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该《条例》是亳州市在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订的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

亳州悠久的历史孕育出了深厚的文化底蕴,拥有珍贵的文物遗迹,它们的留存,为后人回顾历史打开了一个窗口。为了保护这些重要文物遗迹免受破坏,国务院于1986年公布亳州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多年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已经成为亳州的一张靓丽名片。去年,亳州人大具备行使地方立法权后,立即把制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规纳入工作计划并积极推进。

2016年12月份,亳州市人大常委会便开始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并邀请相关单位专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讨。2017年10月31日,亳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2017年11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

亳州于198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至今已有三十余年的历史。该《条例》的问世将是亳州历史古城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伞”。

明确划定保护范围

《条例》明确划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包括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北关历史文化街区为核心保护区。

北关历史文化街区是指东至新华北路、南至和平路、西至寺西街和柴家沟、北至涡河南岸以内围合的区域。重点保护对象为:花戏楼、南京巷钱庄、北京寺等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区域;白布大街、筢子巷、帽铺街、南京巷、洪济桥、打铜巷、老砖街、里仁街、大有街等街巷两侧古民居和老商铺集中的区域。

历史城区是指东至蒙城路、南至利辛路、西至涡阳路、北至和平路以内围合的区域。重点保护对象为:古地道、华祖庵、道德中宫、城里清真古寺等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区域;人民北路、半截楼、曹巷口、夏侯巷、问礼巷、辘辘弯、黉学巷口、薛家巷、柳湖街等古街巷;古城墙遗址;文物古迹、历史建筑、老商铺、古民居、名人故居、重要历史事件旧址等。

历史文化风貌区是指主城区内除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区域外以文物古迹为依托,体现文物景观、环境风貌和其所在历史时期文化特色的一定范围的区域。重点保护对象为:曹氏宗族墓群、汤王陵等历史风景区;曹操、华佗、花木兰、陈抟等名人故里环境风貌;薛阁塔、江宁会馆、八角台等文物景观风貌;涡河景观带等河湖水系的人文景观。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包括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地下文物埋藏区、古遗址、会馆、钱庄、古民居、老字号、古树名木、古井、古酒窖池,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直接列入保护名录,市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护对象。

《条例》确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具有建筑艺术价值的,体现科学技术价值的,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建成三十年以上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保护措施详细具体

《条例》除对保护规划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进行明确外,还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进行了详细规范。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采砂、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进行改建的,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延续传统格局,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外观风格,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因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对北关历史文化街区街道、建筑物的保护也制定了详细规定。重修区域内古街巷时应当保持街道、巷道原有的线型、空间结构及外观、石板地面装饰等特有的建筑风格。规范住户门牌、街巷路牌和街巷历史文化宣传标牌;商铺应当安装仿古风格的门额招牌。居民维修、改建、翻建沿街传统建筑物、构筑物和古民居、老商铺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建筑形式、建筑装饰应当采用民居形式的硬山、坡顶、灰瓦、青砖清水墙。维修时应当保持原貌。建筑立面禁止使用与传统风格不相适应的装饰材料。对濒于损毁的沿街国有的商铺房、古民居房应当及时进行翻修或重建。属于非国有的商铺房、古民居房的,应当督促责任人限期修复。在建筑物、古民居修缮时,不得挖坑取土,垒墙筑院,不得破坏体现古亳州商贸风格特色的黑门白封板、砖雕、石雕、木雕、彩绘、瓦当、木门插板、柱础、牛角弯梁等建筑构件。

《条例》规定,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建筑物的养护和安全防范,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应当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审定的保护方案实施。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法律责任明确严厉

《条例》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个人违反条例,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也制定了详细的惩罚措施。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擅自修改保护规划,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未按照规定设置保护标志,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专项措施,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等行为都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保护区范围内采砂、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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