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旅游条例》
11月26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版《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大,对促增长、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等具有重要作用。山东省旅游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巨大。山东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旅游立法工作,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和2010年分别进行了重大修订。
2015年,全省实现游客接待6.6亿人次,比2010年增长86.9%;实现旅游消费7062.5亿元,比2010年增长130.9%,旅游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从2010年的4.3%增加到5.5%,旅游经济规模跃居全国第一方阵,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产业。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旅游法、实现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需要,是营造全域旅游发展氛围、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需要,是规范和优化旅游市场秩序、进一步提升旅游业发展水平的需要。
《条例》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3年多时间。2013年,山东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将《条例》修订作为研究课题立项,2014年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进行立法前评估和《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2014年起,起草小组先后赴全省13市36个县(市、区)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乡村旅游点等旅游企业及基层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多次召开专题办公会和专家论证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讨论、研究,尤其是对全域旅游发展、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发展乡村旅游、推进文明旅游、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健全旅游公共服务等热点焦点问题重点分析和探讨研究,在2015年上半年拿出《条例》修订草稿。2015年下半年,山东省人大法工委、省法制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组成小组,联合起草修订《条例(修订草案)》,充分吸收各方意见,数易其稿。
2016年4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山东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山东省法制办组成联合调研组,先后到烟台、潍坊等地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旅游企业及基层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修订草案)》会签稿,发送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等二十余个单位会签和征求意见。期间,3次书面征求基层旅游部门、法制部门意见,并通过网络征求社会意见;赴省内潍坊、烟台等9市21个县(市、区)调研。2016年6月,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山东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会签稿)》再次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法制办审查修改。2016年7月8日,山东省政府召开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该条例草案,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并提出修改建议,11月《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并于今天正式通过《山东省旅游条例》。
《条例》共七章七十条,分别对山东省旅游综合协调、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规定。《条例》确定的一系列制度,对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亮点内容为:一是强化旅游综合协调职能,促进旅游业发展;二是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三是加大政府职责,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四是明确部门责任,加强旅游监督管理;五是加大支持力度,规范乡村旅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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