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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造成游客滞留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2015-05-28 来源:欣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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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5月27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辽宁省旅游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再次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 对于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管,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安、工商、质监、交通...

    5月27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辽宁旅游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再次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

  对于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管,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安、工商、质监、交通、食药监等相关执法部门都在景区设立派出机构不太合适,应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当场受理和及时解决旅游投诉。

  对于旅游经营者的禁止性规定,三审稿中列出 “以零负团费等形式招揽游客进行不正当竞争”、“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15种行为,并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旅游经营者的具体处罚内容。如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将处1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辽宁旅游要体现本土特色。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辽宁旅游的发展要以满族风情、清代古迹和近代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重点,以历史题材突出我省旅游特色。

  “历史文化景点,古战场解说,应该规范用语。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我省有些人文古迹的解说词缺乏专业指导,不符合历史事实,容易对中外游客造成误导,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相应的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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