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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9月底10月初跟团《旅游法》提前奏效

2013-09-25 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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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旅游法》将正式实施。昨天,大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今年第5号旅游服务温馨提示,向广大有出游计划的市民作出旅游服务提示。 参团能否购物? 《旅游法》对于游客投诉较为...

    “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旅游法》将正式实施。昨天,大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今年第5号旅游服务温馨提示,向广大有出游计划的市民作出旅游服务提示。
   
    参团能否购物?
    《旅游法》对于游客投诉较为集中的“自费项目”、“购物”问题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并针对“零负团费”低价操作模式,设置了规范、禁止和处罚性规定,意在使旅游市场价格回归理性。由此,本市旅行社“十一”之后的各条线路价格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浮。
    市民张女士考虑到“十一”过后旅游团费可能涨价的情况,她准备报名参加9月底出发去韩国的旅行团,返程日期可能在10月1日之后,由于其赴韩有购物的需求,她向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咨询,这种情况是否要按照《旅游法》履行?如果按照《旅游法》履行是不是就无法在境外购物了?
   
    提示一
    9月底10月初跟团须符合规定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要求,2013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其全部或者部分在10月1日之后(含10月1日)履行的,该履行行为应当符合《旅游法》的规定。因此,张女士所选择的此款旅游产品在行程安排、合同履行等方面均需要符合《旅游法》的规定。
    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示,市民有类似情形的在旅游产品选择、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应加以注意。
   
    提示二
    游客有购物需求出行前协商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
    关于张女士此次赴韩游的购物需求,可以与旅行社协商提前安排行程,只要不影响其他游客行程就可以满足。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就旅游行程的出发地、游览项目及时间与旅行社进行明确约定,特别是有购物需求的。游客在购物时应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并保存好购物小票、刷卡凭证,发票上要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并标明购买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等信息。
   
    提示三
    自由行者也签服务协议
    在跟团旅游价格上涨的趋势下,选择自由行的消费者势必越来越多,特别是出境自由行。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示,通过旅行社代办签证,预订机票、酒店的游客应事先与旅行社签订关于相关服务的服务协议,协议中应约定如果被拒签或机票、酒店预订出现问题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及具体补偿金额。出境自由行由于没有旅行社委派的领队、导游陪同,游客应在出发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对当地的政治、气候、交通、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尽量选择政局稳定、治安较好的目的地国家。
   
    提示四
    在境外报名低价团需谨慎
    此外,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还特别提醒:旅游消费者不要轻易在境外报名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据了解,一些旅游者由于对低价团的本质认识不清,打算自行或通过旅行社解决出境问题,因而在境外参加低价团。
    在此提醒旅游者,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有参与、诱导行为,一旦发生纠纷,无法依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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