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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旅游合同将“变脸” “零负团费”有新界定

2013-07-31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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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10月1日,我国首部《旅游法》将正式施行。7月30日,安徽旅游界资深法律专家刘为民律师,向多家在肥旅行社的负责人解读了《旅游法》给游客及旅行社带来的一些变化,认为《旅游法》将为打击“零负团费”...

     今年10月1日,我国首部《旅游法》将正式施行。7月30日,安徽旅游界资深法律专家刘为民律师,向多家在肥旅行社的负责人解读了《旅游法》给游客及旅行社带来的一些变化,认为《旅游法》将为打击“零负团费”、加点购物以及非法转让出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违规行为提供支撑。

  “零负团费”有新界定

  “港澳5日游”报价不足千元,购买某商品就免费赠送“双飞海南游”,这样的旅游团被称为“零负团费”,它以不合理的低价招徕游客从中牟利,也是旅游主管部门重点打击整治的对象。

  “《旅游法》尤其重点关注‘零负团费’,同时对‘零负团费’的认定标准有了调整。”按照《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并’字后面的这句界定就是新增加的,这比之前的《旅行社条例》更全面、科学,考虑了旅游行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刘为民表示,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这点从实际出发,对于旅游过程中游客认可的自费项目和购物点有了一定的容忍,而不再是“一刀切”。

  据悉,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30天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一张纸合同”要不得

  《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旅游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旅行社和旅游者基本信息、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缴纳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早在2010年5月,省旅游局和省工商局就联合推出了新版旅游合同,其内容详细、充分,明确各项权利和义务。

  但记者了解到,实际上不少游客都忽略了这点,不签合同就跟团,或者签署了旅行社随意简化的“一张纸合同”。对此,刘为民表示,无论是对于旅行社还是游客来说,“一张纸合同”都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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