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税局13项税收优惠扶助旅游业
2011-04-19 来源:安徽省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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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合肥万佳飞虹旅行社在合肥市国税局申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净利润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成为安徽省国税局下发“关于支持和促进全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后首批受益旅游企业之一。 日...
日前,合肥万佳飞虹旅行社在合肥市国税局申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净利润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成为安徽省国税局下发“关于支持和促进全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后首批受益旅游企业之一。
日前,安徽省国税局公布了现行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13项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认真落实旅游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改进服务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方式,积极支持和促进安徽省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据介绍,这些优惠政策包括,旅游区内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旅游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等。
日前,安徽省国税局公布了现行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13项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认真落实旅游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改进服务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方式,积极支持和促进安徽省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据介绍,这些优惠政策包括,旅游区内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旅游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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