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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启动新旅游合同 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先赔

2009-11-05 来源:安徽省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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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安徽省旅游局与省工商局联合拟制的《安徽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即将启用。与以往的国内旅游合同相比,此次启用的新合同将更加明确了组团社和游客的权利和义务,突出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在以前,不少旅行社存在...

    安徽旅游局与省工商局联合拟制的《安徽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即将启用。与以往的国内旅游合同相比,此次启用的新合同将更加明确了组团社和游客的权利和义务,突出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在以前,不少旅行社存在使用自制合同内容不规范,容易出现口头约定服务事项不兑现,无法保证旅游服务质量等问题。这次启用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组团社和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它包括了旅游费用及其支付、游程与标准、旅游者保险、组团社转团以及合同有效期等相关条款。

  新的国内旅游合同特别规定,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要求用语准确清晰,比如填写“游程与标准”时,以往合同上会出现,入住酒店是“准×星级”、或者是“与××同级” ,而提供的导游服务是“优秀导游服务”,还会有“仅供参考”、以××为准等不确定性的用语。在新合同中,这些不确定性的用语一律不准出现。

  新合同示范文本中还明确,组团社应该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组团社在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转团”、“拼团”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转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约并获得退款。

  新合同示范文本首次明确了游客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像以往游客常常被带到购物点去买礼品,但是如果买到假货以后,再想去退换或者要求赔偿就非常的麻烦;新启用的《安徽省国内旅游合同》就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游客在计划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同时,新的旅游合同,还对游客的义务作出了规定:比如“游客需在报名时提供真实内容”,如果“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10项义务。游客一旦违约,也要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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