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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旅游局、省工商局新推《国内旅游合同(2009版)》面世

2009-10-01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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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苏省旅游局制定,省工商局监制的《国内旅游合同(2009版)》在十一黄金周前夕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新《合同》是在《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后,为适应其相关规定,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

  江苏旅游局制定,省工商局监制的《国内旅游合同(2009版)》在十一黄金周前夕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新《合同》是在《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后,为适应其相关规定,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组织业内相关人员起草,在充分征求了多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定稿。

  新《合同》充分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针对以往合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而造成双方误解和投诉的情况,新《合同》对旅游者和旅行社在事前事中事后的权利义务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购买的系假冒伪劣商品时,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凭有效凭证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解除了旅游者购物后顾之忧。无论是游客还是旅行社,共同的希望就是高高兴兴出游,平平安安回家。以往,游客在旅游行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旅行社都脱不了干系,游客认为损失应该由旅行社来赔付。如因第三者原因致使旅游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或者旅游者突发疾病的,旅行社应主动予以必要协助,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双方的义务,避免了以往旅游者认为出了事都是旅行社的误解。

  协议条款内容详尽,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细化了合同各项条款的内容:从出发时间、地点,途中游览时间自由活动时间、次数,购物场所名称、次数、时间,自选项目名称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双方都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

  此外,合同还对双方违约责任作了细致的规定。在出行前,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取消合同的,分别按照72前、72小时至24小时之间、24小时之内通知对方,规定了支付不同标准的违约金。对一方当事人迟到并经合理等待后仍未到达的,未迟到一方有权可以解除合同,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旅游者迟到的,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旅行社迟到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退还旅游者旅游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的赔偿,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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