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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告保险公司被驳

2009-05-15 来源:欣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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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两家旅行社的游客在同一起事故中受伤,保险公司给予的理赔结果却不同。北京友联旅行社未得到理赔,将中国人保朝阳支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事发时旅行社责任保险还不属于强制责任险,中国人保朝阳...

  两家旅行社的游客在同一起事故中受伤,保险公司给予的理赔结果却不同。北京友联旅行社未得到理赔,将中国人保朝阳支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事发时旅行社责任保险还不属于强制责任险,中国人保朝阳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11月23日,友联旅行社向中国人保朝阳支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和特殊旅游项目附加险。2006年7月25日,在旅行社的安排下,游客王女士从北京赴内蒙古海拉尔往返6日旅游。5天后,王女士乘坐的依维柯与一拖拉机发生车祸,车上2名游客死亡,王女士等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友联旅行社被法院判赔王女士医疗费等18万余元。

  去年7月,友联旅行社向中国人保朝阳支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友联旅行社表示,他们在事故发生时立即电话报险,第二天就递交了书面报告,但最终保险公司认定这次事故属于免责范围。同时他们获悉,同一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在保险理赔时却遭遇了不同的待遇,中国人保西城支公司就向车祸中两名死者所在的北京青年旅行社进行了赔付。

  法庭上,中国人保朝阳支公司的代理人指出,根据保险条款相关规定,旅行社委托不具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提供旅游服务的,保险理赔责任免除。在这次车祸中,旅行社临时雇用没有旅游运输资格证的司机驾驶车辆,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旅行社的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相关的旅游管理条例,所以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理赔。

  对于两家支公司作出的不同理赔决定,代理人说,两家支公司和旅行社签订的是两份合同,由合同本身来约束理赔行为。而且西城支公司与北青旅之间是通过协商解决的,有可能存在“通融赔付”的问题,不能作为本案的赔偿依据。

  法庭最终认定,这次车祸发生在2006年,旅行社责任保险在当时还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强制保险。由于双方保险合同对于免责事由约定明确,法庭审理后依据保险合同,驳回了友联旅行社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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