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布
2009-07-28 来源: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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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河南省旅游局正式发布实施《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四项内部制约制度。该“标准”对各种处罚行为的处罚依据进行了细化,并对处罚对象的界定等进行了详细区分,根据违法性质的不同,每种违法...
昨日,河南省旅游局正式发布实施《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四项内部制约制度。该“标准”对各种处罚行为的处罚依据进行了细化,并对处罚对象的界定等进行了详细区分,根据违法性质的不同,每种违法行为处罚时按照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种类别进行处罚。
根据规定,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由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由旅游部门或者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此外,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违反者,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政府旅游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无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没有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还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除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由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由旅游部门或者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此外,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违反者,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政府旅游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无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没有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还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除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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