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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用标准合同保护旅游者权利 组团社禁止强迫购物

2009-07-18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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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昨天获悉,安徽省工商局与省旅游局联合拟制的《安徽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开始公示,时间自7月16日始至8月16日止。 据介绍,目前部分旅行社存在使用自制合同内容不规范,口头约定服务事项不兑现,无法保证旅...
        记者昨天获悉,安徽省工商局与省旅游局联合拟制的《安徽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开始公示,时间自7月16日始至8月16日止。

        据介绍,目前部分旅行社存在使用自制合同内容不规范,口头约定服务事项不兑现,无法保证旅游服务质量等问题。此次拟推出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组团社和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旅游费用及其支付、游程与标准、旅游者保险 、组团社转团以及合同有效期等相关条款,为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支持和依据。

        合同示范文本中对组团社应该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同时,还规定组团社在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者在计划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此外,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要求用语准确清晰,如填写“游程与标准”时, 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服务”、“仅供参考”、“以 ××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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