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近日,省政府出台一项“新政”将使民营资本在旅游业投资方面大有可为,这份名为《关于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68号)的文件,部署有关部门积极运用财政、税收、土地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投向旅游业等社会事业领域。据《意见》指出,下一步山东省将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有预期收益或通过建立相应机制获得收益的社会事业项目,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改变单纯依赖政府投入的局面。”
具体政策措施有:发挥政策性资金对民间投资的拉动作用。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在安排上,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民营企业要优先扶持;省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由各级政府按照“统借统还”的原则,统筹考虑,择优安排民间资本参与的地方投资项目;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省内外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投资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或参股等形式,加大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力度,降低民间投资的风险。税收方面,按照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要求,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民间投资项目,允许其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民间资本购置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菅的主要或关键设备,确需加速折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购置用于环保节能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放宽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限制。允许新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在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合计达到20%即可。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资金额限制。
在用地方面,《意见》规定,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用地享有平等权利。将统一纳入各级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指标上实行“点供”。同时,在价格方面,实行鼓励和扶持性的价格政策。对民营资本参与的公用公益事业领域的投资,在价格政策上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
旅游业是第三产业的龙头,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同时,其较高的投资收益率也受到各方投资者的青睐。近几年来,民间投资占我省旅游业投资的比重逐年提高,成为我省旅游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拉动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民间投资旅游业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事关旅游业发展全局。此次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将大大有利于省内外民间资本在我省旅游产业内的投资与发展,有望掀起民营资本投资我省旅游业的新高潮,进一步推动我省旅游业的平稳较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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