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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拟立法保护中央苏区革命文物

2009-05-20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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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福建省是一个具有光荣革命历史和优良革命传统的省份,中央苏区革命文物是我省一大特色。记者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获悉,《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

  福建省是一个具有光荣革命历史和优良革命传统的省份,中央苏区革命文物是我省一大特色。记者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获悉,《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注重突出地方特色,特别增设专章对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予以保护。

  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工作

  福建省是文物大省,其中中央苏区革命文物共有20个,居全国首位,如何加强对革命文物的保护与管理,有效促进科学研究工作?

  修订草案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县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要革命史迹、代表性建筑和文献、实物等,应当列为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予以保护”;“非中央苏区的革命文物保护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对中央苏区革命文物的修缮,应当确保其真实性和历史原貌。对于濒危的重要中央苏区革命文物史迹,应当增加保护经费,落实保护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中央苏区革命文物史料和实物的调查征集、保护收藏、陈列展示、建档、研究等工作,建立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信息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中央苏区革命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将中央苏区革命文物知识纳入教育计划,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德育基地”;“中央苏区革命文物旅游点和旅游经营企业,应当做好文物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文物保护纳入四个规划

  福建省拥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总量位居全国第六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如何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关系问题?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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