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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倾力打造中国阳光生态旅游度假区奖励补贴办法

2009-04-20 来源:攀枝花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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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共攀枝花市委、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倾力打造中国阳光生态旅游度区的实施意见》(攀委发〔2008 ] 19号)精神,为了调动各方面倾力打造中国阳光生态旅游度假区的工作积极性,鼓励工作创新突破,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共攀枝花市委、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倾力打造中国阳光生态旅游度区的实施意见》(攀委发〔2008 ] 19号)精神,为了调动各方面倾力打造中国阳光生态旅游度假区的工作积极性,鼓励工作创新突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倾力打造中国阳光生态旅游度假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达的当年责任目标,奖励责任区(县)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5万元。

   第二条 鼓励推动旅游景区创优。对新评定的国家3A级旅游景区,奖励景区所在地区(县)10万元;新评定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奖励景区所在地区(县)30万元;新评定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奖励景区所在地区(县)60万元;跨区域的A级景区创优奖励,按以上标准,依据工作成效的大小,由领导小组按比例分配。

  经领导小组认可,在全市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旅游重点景区建设项目,在建成营运后,给予规划和景区建设资金补贴。

  第三条 鼓励推动高星级旅游饭店创建。对新评定中国3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责任单位6万元;对新评定中国4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责任单位10万元;对新评定中国5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责任单位30万元;对新评定中国白金5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责任单位5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建设旅游集镇。按照省旅游局2008年3月制定的《四川省旅游城镇建设标准》(试行),对完成旅游集镇建设目标的区(县),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对按照规划集群式、景区化发展,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建设标准不低于2A级旅游景区标准的乡村旅游项目,评上国家2A级旅游景区后,奖励项目所在地区(县)5万元;评上3A及以上景区的奖励参照本办法第二条。

  在鼓励发展区域范围内,对按照规划要求及国家、省、市标准建设的二星级(等级)及以上农家乐,建成当年,经领导小组认可,按不同等次,予以1000—4000元/户的补贴奖励,区(县)同比例配套补贴奖励。

  第六条 鼓励重大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

  1、对引进旅游资源经营性企业的奖励。投资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建设标准不低于国家3A级旅游景区标准,按照当年实际到位资金额奖励引资单位或个人。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奖励1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3万元;5000万—1亿元(含1亿元),奖励5万元;1亿元—3亿元(含3亿元),奖励10万元;3亿元—5亿元(含5亿元),奖励15万元;超过5亿元的,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2、对引进旅游接待企业的奖励。引进的旅行社和旅游车(船)公司,符合四川省旅游骨干企业标准,领导小组实行“一事一议”,对引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引进星级旅游饭店,享受本办法第三条奖励标准,不再另行计奖。

   3、对引进旅游商品企业的奖励。引进的旅游商品企业符合四川省旅游骨干企业标准,领导小组实行“一事一议”, 对引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4、对引资发展乡村旅游的奖励。引进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且当年实际到位资金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奖励引资单位或个人0.5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奖励引资单位或个人1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奖励引资单位或个人2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引资单位或个人4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 鼓励研发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对于在研发本地特色旅游商品中取得创新成果,在旅游市场中产生较好反响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

  第八条 鼓励举办重大旅游节庆活动。凡规模较大,影响较好,对旅游产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重大节庆活动,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 鼓励旅游企业宣传促销。凡在我市设立的国际国内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车公司、旅游商品开发公司均适用。

  1、本条所指的旅游企业宣传促销,是指旅游企业自身形象宣传广告;推出的攀枝花旅游资源、旅游线路旅游景点的宣传广告;参加市旅游局组织的国际、国内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和各类旅游交易会和旅游协作会。

  2、本条所指的宣传促销经费包括旅游企业设计、制作各类宣传资料(包括文字、图片、画册、展板、多媒体声像)的费用;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的广告发布费;参加市旅游局组织的宣传促销活动、旅游交易会、旅游协作会的会务费、资料费、差旅费。

  3、旅游企业进行宣传促销,经费在5000元以下的,应在宣传促销的当月内将费用发票复印件、宣传促销实物、成果图片等相关凭据报市旅游局进行认定;经费在5000元以上的,还要事先将宣传促销计划报市旅游局核准。 旅游企业应将资料进行保存,保存期不低于两年,以备查。

  4、每年底,市旅游局对申报备案的各旅游企业的全年宣传促销费用进行累加,次年初对旅游企业按照促销费用总额的10%进行一次性奖励,并对宣传促销费用投入较大、效果较好的企业在旅游行业进行通报表彰。

  5、旅游企业贷款用于宣传促销的,总额限制在20万元以内。由企业事先向市旅游局申报,并将完整的宣传促销方案报市旅游局核准后,由企业自主贷款。领导小组给予贴息,并对促销活动进行全程监控。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旅游企业5年内只享受一次。 

   6、市旅游局每年要对旅游企业宣传促销经费的认定进行公示,接受举报监督,对于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和凭证的企业,取消奖励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  鼓励旅行社组织市外大型团队来我市旅游。凡组织到攀枝花两日及以上旅游专列,每列高于400人不满600人的,给予0. 8万元奖励;每列不低于600人的,给予1. 2万元的奖励;凡组织到攀枝花的旅游包机(除正常班期之外),不少于l00人的,奖励0.5万元;市外旅行社可与攀枝花市旅游局签订合作协议,凡一年内组织来攀过夜游客累计在5000人以上的,按照10元/人的标准另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攀枝花市倾力打造中国阳光生态旅游度假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倾力打造中国阳光生态旅游度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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