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持“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2009-02-07 来源:厦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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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近日召开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上,作为首批全国文明城市,厦门通过复查考评,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受到大会表彰。此次会议,是继2005年中央文明委表彰首批全国文明城市等创建工作先...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上,作为首批全国文明城市,厦门通过复查考评,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受到大会表彰。此次会议,是继2005年中央文明委表彰首批全国文明城市等创建工作先进典型以来的第二次全国性表彰大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文明委主任李长春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中央文明委副主任刘云山主持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央文明委副主任刘延东在会上宣读了表彰决定。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市文明委主任何立峰出席大会,并领取了中央文明委颁发的证书。
全国文明城市是我国评价一个地方科学发展水平、社会整体文明与和谐程度的最高层次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全国所有城市都竭力争取的奋斗目标。2005年,中央文明委开展了首批“全国文明城市(区)”评选活动,厦门以总分第一名被授予“全国文明城市”称号。2008年7月,中央文明委组织开展了对首批“全国文明城市(区)”的复查考评,厦门以98.95的高分荣登榜首。
此次会议上,中央文明委还表彰了第二批14个全国文明城市(区)以及一批全国文明村镇、全国文明单位、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会议还同时表彰了第四批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厦门市有1个全国文明村镇、5个全国文明单位受到中央文明委表彰。
全国文明城市是我国评价一个地方科学发展水平、社会整体文明与和谐程度的最高层次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全国所有城市都竭力争取的奋斗目标。2005年,中央文明委开展了首批“全国文明城市(区)”评选活动,厦门以总分第一名被授予“全国文明城市”称号。2008年7月,中央文明委组织开展了对首批“全国文明城市(区)”的复查考评,厦门以98.95的高分荣登榜首。
此次会议上,中央文明委还表彰了第二批14个全国文明城市(区)以及一批全国文明村镇、全国文明单位、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会议还同时表彰了第四批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厦门市有1个全国文明村镇、5个全国文明单位受到中央文明委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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