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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旅游部门提示:同船海上游收费不同 导游应出示说明书明码标价(图)

2008-11-17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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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漫画/朱利军 在海上乘风破浪固然很过瘾,但是旅游花费多出了一笔看不明白的账目,畅快的心情立刻打了折扣。日前,来厦游玩的熊先生等人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熊先生和同事共16人近日从江西南昌组团到厦门游玩。由于...

漫画/朱利军

        在海上乘风破浪固然很过瘾,但是旅游花费多出了一笔看不明白的账目,畅快的心情立刻打了折扣。日前,来厦游玩的熊先生等人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熊先生和同事共16人近日从江西南昌组团到厦门游玩。由于旅程中空出半天时间,地接社的导游极力推荐他们到翔安的大嶝岛,参加“海上看金门”旅游项目。熊先生等人商量后答应了。他们乘坐旅行社提供的大巴,从岛内出发到了大嶝岛,再乘游船出海。在检票口,导游统一拿票,熊先生想留下船票作为纪念,特地找导游要了一张。船票上显示票价是128元。

        游玩结束后,导游把花销的账目列了出来,熊先生发现,“海上看金门”这个旅游项目每个人的花费是208元。“船票不是128元吗?况且我问过同船的游客,他们都是交128元呀,为什么我们的花费比较高?”对熊先生的质疑,导游解释说,除去船票,多收的80元是从岛内到翔安大嶝岛的往返路费,目前旅游市场上包车都是这个价,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熊先生表示不服,导游事先没对这笔收费说清楚,使得游客的知情权后置,他们难以接受。

        厦门市旅游质监所的工作人员接到反映后认为,接待社增加旅游项目要征得组团社和游客的同意,不得采取强迫行为,不能挤压正常的游览时间。出游之前,导游应该向游客出示一份书面说明书,上面列出旅游项目的内容,所有的收费项目都要明码标价。说明书一式两份,游客阅知同意后在说明书上签字,同时保留一份。如果接待社没有这样做,就可以认定接待社违规,必须退还相关费用。

        厦门市旅游质监所提醒游客增强维权意识,增加旅游项目有权要求导游提供说明书,了解游览内容和收费标准,尽量避免此类纠纷。(李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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