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2008-08-07 来源:广西旅游信息中心:廖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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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8年8月1日,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新《旅游条例》)获得表决通过,并规定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旅游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广西旅游业又好又快...
2008年8月1日,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新《旅游条例》)获得表决通过,并规定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旅游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广西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更加充分和完备的法制保障,标志着广西旅游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对进一步加快广西旅游产业发展,建设旅游强省具有重要意义。
新《旅游条例》在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权利与义务、旅游安全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有关事项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结合广西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结构上对原条例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由原来的七章三十七条扩展到八章五十一条,如新增加的“旅游促进与发展”一章,对旅游工作协调机制的完善、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设立、旅游人才的培养、旅游市场的开发、地方旅游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旅游宣传和信息服务等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内容上也作了较大修订,提出的“发展旅游业应当以有效保护旅游资源为前提,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和“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针”更加符合我区旅游业发展实际,对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的要求更加明确,对规范旅游市场的各种行为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有关旅游行业管理的原则和法理也更为清晰和严谨,加大了旅游行政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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