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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04 来源:河北省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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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提高旅游贴息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省会旅游业发展,近日,石家庄市制定并实行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财政贴息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应为新建项目,且财政贴息最长...
    为提高旅游贴息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省会旅游业发展,近日,石家庄市制定并实行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财政贴息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应为新建项目,且财政贴息最长不超过三年。
    《办法》指出,石家庄市将继续对全市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扶持政策。其中,实施贴息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范围是: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纳入年度旅游实施规划、经市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已列入市财政局年度预算项目库管理的重点景区旅游建设项目。
    申请财政贴息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应为新建项目,且财政贴息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过去已享受贴息期满三年的项目,不再受理新的贴息申请。享受财政贴息的项目,将不再安排精品建设专项资金。贴息年限从2008年起执行,连续执行三年。
    《办法》规定,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财政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列入市级当年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规划;纳入市级年度预算项目库管理;按批准或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项目;银行贷款利息已经发生。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虚报、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单位除追回贴息资金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对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该《办法》实行后,原《石家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办〔2003〕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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