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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日游”合同有了示范文本 安排购物每次付20%违约金

2019-03-26 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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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201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通气会上,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与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国内一日游接待合同》示范文本对外发布。 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副所...

 在201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通气会上,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与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国内一日游接待合同》示范文本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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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副所长段融表示,这一新举措将有效铲除“黑社”“黑导”“黑车”的生存土壤,大幅提升来苏游客的旅游体验和苏州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

  在旅游过程中,消费者最怕的就是遇到导游不守信、行程缩水、擅自变更行程、强制游客购物等问题。接待合同依据《苏州市旅游条例》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并结合苏州市旅游市场发展实际,明确推荐一日游应采用无购物条款合同,以进一步规范旅游企业经营,加强旅游市场秩序监管。

  以往,游客遇到纠纷,只能事后投诉举报,相关职能部门再进行调解、查处。此次接待合同将与电子行程单相结合,通过电子行程单,将游客的整个行程纳入实时监控,将原先的事后监管升级为全流程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在原有苏州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的基础上,接待合同增加了几条投诉机构热线,新增国家文化和旅游部12301投诉热线、苏州12345便民服务热线、市消保委68150315投诉热线电话,并将相关法律法规提示告知游客,进一步畅通游客投诉渠道。

  接待合同还明确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如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或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货物之日起三日内承担退货责任;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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