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旅游途中意外身亡谁之过 旅行社被判赔偿18万余元
本报讯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62岁的王老伯在旅游途中突然晕厥,不治身亡,家属于是将涉案旅行社告到长宁区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22.8万余元。近日,长宁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由于在王老伯下单预订涉案旅游产品时没有尽到危险事项明示告知、警示义务,涉案旅行社被判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8.4万余元。
2017年8月10日,王老伯的老伴倪阿姨突然接到青海警方打来的电话,说王老伯在旅行途中晕厥,经当地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8月9日,王老伯通过某知名旅行网手机应用软件预订了10日出行的西宁茶卡盐湖+青海湖一日游。当地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8月10日清晨6时许,王老伯从西宁市随旅行团乘坐大巴到茶卡盐湖景区旅游,10时55分许,王老伯进景区游玩,12时05分许,王老伯回到大巴车集合登车时,在大巴车门口突然晕倒,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去年5月,倪阿姨和女儿将某知名旅行网所属商务公司及旅行社告到了长宁法院。法院受理后,追加青海某旅行社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两原告在诉状中称,涉案旅游产品在购买须知中标注了“本行程不接受60岁(含)以上客人预订”,但两被告在王老伯下单时并未审核提示相关信息,存在明显过错,要求两被告赔偿122.8万余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被告及第三人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商务公司认为,原告提起的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诉讼,应当由合同相对方及旅行辅助人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旅行社认为,王老伯预订的旅游产品是第三人委托其代理招徕的,责任可直接由第三人承担;同时认为,本案纠纷由王老伯个人身体状况引发,被告旅行社及第三人在履行合同中并不存在过错。第三人则表示,自己是地接社,不是委托社,没有参与合同订立过程。王老伯死亡是他自身身体状况造成,第三人没有过错。当天事发后,第三人第一时间救治,已经尽到相应的救助义务。
日前,长宁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旅行社对王老伯的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18.4万余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周泉泉解释判案理由说,首先,被告商务公司作为涉案旅行网的平台服务提供者,不是旅游合同主体,也不是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证据也未能证明被告旅行社与第三人旅行社之间是代理社与委托社的关系,因此,王老伯与被告旅行社是涉案旅游合同关系的相对方。
其次,我国《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老年人旅游者,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应当就旅游活动中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等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从本案来看,景点位于气候异常的高原地区,并非每个群体都适合参加。尤其对来自非高原地区、身体逐渐衰老的中老年游客,旅行社更应清楚潜在风险及注意事项。然而,被告旅行社未能尽到危险事项明示告知、警示义务。
再次,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旅游者应当首先对个人安全负责。本案的景点地区属于高原气候,王老伯有高血压病史,作为一个具有大学学历的成年人,应当对旅游目的地的地理环境有所认知、对自身身体情况能否适应旅游作出相应的预判。实际上,王老伯在参团之前安排了较为密集的其他旅游行程。另外,王老伯的意外死亡还受到自身身体状况、健康因素及偶发因素等多重因素影响,本人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因此,王老伯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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