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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扒门”女子为何仅被罚款 律师: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2018-01-11 来源:欣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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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女子的身份为在职老师,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常理来讲,应当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具备认知能力,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应当有所认识。

  北京1月11日电(记者 周鑫) 昨日,合肥铁路公安处官方微博发布通报,以等丈夫为由扒门阻高铁发车,造成该次列车延误发车的女子罗某被责令认错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结果一出,不少网友质疑处罚力度是否过轻,为何不对该女子进行拘留。对此,律师表示,在本事件中,如果该女子的行为除造成列车晚点以外,尚不足以产生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不应当以刑法的标准来评价,治安处罚即可。

  针对这两天备受关注的“高铁扒门”一案,合肥铁路公安处通报如下:

  1月5日16时44分, G1747次列车合肥站准备开车时,旅客罗某(女)以等丈夫为由,用身体强行扒阻车门关闭,不听劝阻,造成该次列车延迟发车。公安机关对此开展了调查取证。

  1月10日上午,罗某到合肥站派出所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罗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了铁路车站、列车正常秩序,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第95条规定,公安机关责令罗某认错改正,对罗某处以2000元罚款。

  未来网记者查阅《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发现,该条例中明确指出禁止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包括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等。

  然而众多微博网友似乎对这个处理结果并不买账,认为只罚款2000元而不拘留,这样的违法成本太低。“这已经是危害行车安全了,不拘留,留着过年吗?”“就罚两千?那下次如果还扒门呢?”“现在违法的成本真低”。

  网友的留言截图。

  未来网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多位律师。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熙认为,依据已有事实,从法律上来讲,行政机关做出这样的处罚并没有什么问题。“行政处罚的话还是有一定的权限的,也就是说可以进行罚款,也可以进行拘留。这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不是必然并存的状态”。

  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南智军个人认为,根据警方通报的案件事实,该女子主要是违反公法的问题。“该问题介于刑事犯罪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之间,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权衡定性罪或非罪,从而选择适用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的问题”。

  南智军根据此案件事实,做出进一步判断:

  该女子明知乘坐的目标车辆发车时间已到,且车辆已经启动关门程序、在站内人员再三警告的情况下,仍然双手扒门,以身体阻挡车门闭合,迫使车辆不能按时起动发车,以达到拖延时间,满足其所称丈夫登车的目的。阻止车辆正点发车的行为,主观上显属故意。

  客观上来讲,其行为造成的直接结果是本列车辆不能按时正常发车,损害了同乘者的旅行利益(当然大小另当别论)的同时,更为严重的后果可能是相应的复杂的车辆运行系统被迫作出调整,造成连锁反应,极大地增加运行成本和安全风险。

  根据公布的信息,该女子的身份为在职老师,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常理来讲,应当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具备认知能力,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应当有所认识。但其为了满足一已私利,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酿成骇人听闻的事件。

  南智军表示,在本事件中,如果该女子的行为除造成列车晚点以外,尚不足以产生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不应当以刑法的标准来评价,考虑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治安处罚即可。否则,相反,必须以刑法对不义行为责难,以刑罚的手段,来恢复受侵害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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