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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人身事故案例分析

2017-05-29 来源:天津市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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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情简介:A市游客李先生与老伴两人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邮轮旅游,旅途中从甲板走向船舱过程中摔倒,导致右膝受伤。旅行社领队立即将受伤游客送至邮轮医务室救治,后在停靠地日本福冈紧急联系救护车将游客送至医院...

案情简介:A市游客李先生与老伴两人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邮轮旅游,旅途中从甲板走向船舱过程中摔倒,导致右膝受伤。旅行社领队立即将受伤游客送至邮轮医务室救治,后在停靠地日本福冈紧急联系救护车将游客送至医院做进一步救治,由其妻子陪同。经医生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回国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治疗终结后李先生向A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两人旅游费3600元,并赔偿就医费、看护费、精神损失费、返程机票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3万元。

案情分析:旅行社认为,李先生意外受伤是自身原因所致,与旅行社没有任何关系。旅行社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立即送至就医,上岸后联系救护车将李先生送往医院,并垫付救护车费,在李先生住院期间又派员前往探望,对游客尽到了道义上的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邮轮公司表示,游客与邮轮公司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伤者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事故现场存在不安全因素,伤者受伤完全是自身失足造成的,为证明自己的说法,邮轮公司向旅行社提供了事故现场的照片及录像资料。经调查了解,邮轮公司提供的照片及录像资料显示,事发现场为邮轮内舱,环境整洁,李先生从邮轮甲板通过移动门返回船舱途中,步幅较大,左腿发生滑移,两腿跨成一字型,右腿膝盖撞击船舱地面,随后侧倒无法站立。A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在调查研究后做出以下结论:《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内容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而本案中,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在出团通知书中已经提示游客注意事项,领队、船方在登船后又通过口头、广播等方式告知游客要注意安全,李先生摔伤后又立即采取措施救助。这些情况说明,旅行社尽到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以及事故后积极协助游客得到良好救治的义务。由此可见,李先生摔伤属于意外事故,并非旅行社责任造成,旅行社不应对本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提出的巨额赔偿要求明显不合理,基于以上原因,A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驳回了李先生的投诉。后李先生将该旅行社告至人民法院,法院最终也做出了旅行社不承担相应责任的判决。

案例启示:游客在参加旅游前一定要对自身的身体状况有全面了解,建议60岁以上老年人做全面体检,同时报名旅游应有亲属同行。在整个旅游活动中也应该时刻注意安全,走路不观景,不要在设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地方停留。这个深刻的教训还提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重要性,建议游客在参团前选择购买。同时也希望游客能够文明旅游,合理维权,和谐旅游环境需要旅行社和游客的共同努力。

天津市旅行社诚信建设促进会公布淡季旅游合理价格:

淡季五日双飞团合理价格 张家界:1800元 桂林:1600元 青海:1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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