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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施旅游投诉首接负责制

2016-12-01 来源:山东省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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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近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这一法规,旅游投诉将实行首接负责制,在旅游投诉中“踢皮球”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将受处分。 山东省旅游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

新修订的《山东旅游条例》近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这一法规,旅游投诉将实行首接负责制,在旅游投诉中“踢皮球”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将受处分。

山东省旅游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4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做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向投诉者说明理由。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和移交投诉的部门。

山东省规定,未按照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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