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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在双节和十一期间重申旅游行业贯彻“十不准”

2016-09-1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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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年工作方案,自治区旅游局于今年5月份发布了《新疆旅游行业行为规范“十不准”》,对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提升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加强古尔...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年工作方案,自治区旅游局于今年5月份发布了《新疆旅游行业行为规范“十不准”》,对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提升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加强古尔邦节、中秋节、及“十一黄金周”期间的旅游市场的规范和服务质量的全面提升,日前,自治区旅游局、地州市旅游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节日期间旅游市场进行检查督导和暗访,同时委托义务监督员跟团访查,确保节日期间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对违反“十不准”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将加大处罚力度。

1.旅行社必须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不准强迫游客接受“霸王条款”,擅自将旅游接待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

2.旅行社、导游员在接待游客过程中,不准故意降低合同约定标准、改变旅游行程安排(因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和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

3.旅行社(包括网络经营者)不准超范围经营、不准发布虚假广告、实施价格欺诈,不准以不合理低价招揽客人参加旅游;

4.旅行社不准租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承揽旅游包车业务;

5.旅行社不准隐瞒出境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滞留情况;

6.导游、领队人员不准刁难游客、对游客的合理要求不予满足,不准甩团、甩客、辱骂游客、殴打游客;

7.导游、领队人员不准未经游客同意或接到旅行社批准,擅自更改接待计划,以增加景点名义加收任何费用;

8.旅游景区不准强行出售套票,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和团体收费价格;景区内所有经营性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

9.旅游景区不准隐瞒停止服务的游览项目,对无法提供的旅游项目和服务必须提前告知游客,并相应减少收费;

10.住宿经营者不准擅自违约,因违约而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并有责任协助游客安排相应标准的住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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