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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潜山县发布旅游市场秩序整顿通告 维护消费者权益

2016-08-15 来源:天柱山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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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潜山旅游业对外形象,自即日起开展全县旅游市场秩序整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潜山旅游业对外形象,自即日起开展全县旅游市场秩序整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整顿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严禁无照经营。违者将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旅游景区从事导游活动的,必须持有旅游主管部门核发的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县旅游局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严禁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违者由县旅游局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三、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旅游景区(点)、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强行拉客,造成秩序混乱,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非法拦截车辆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向游客提供服务过程中,诈骗、敲诈勒索游客财物的或故意损毁游客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景区寻衅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不明码标价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由县物价局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以上及其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公安局(1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8921093)、县物价局(12358、8937134)、县旅游局(8932288)公开电话受理游客投诉,对游客投诉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置。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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