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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培训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员 营造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

2016-07-1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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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云南省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管理业务培训暨座谈会11日在昆明举行。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马迎春出席座谈会。来自云南省级机关、单位、媒体的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及各州(市)相关部门代表参加此次...

云南省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管理业务培训暨座谈会11日在昆明举行。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马迎春出席座谈会。来自云南省级机关、单位、媒体的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及各州(市)相关部门代表参加此次会议。

2015年4月,为进一步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全面、客观、及时地评价、监督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以及各级旅游部门的工作,营造规范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旅游局在全行业建立实施了旅游服务质量“万名社会监督员”制度。

据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郭志平介绍,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共9506名,已提交意见数量561件,回复意见好评率90.83%。目前,云南省选聘监督员268名,并颁发了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的监督员工作证和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签发的监督员聘书。

为规范监督员工作行为,会上结合云南省实际,讨论了《云南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监督员需要履行以下职责,包括监督旅游经营行为和旅游服务质量;厕所、旅游标识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合理、方便、安全等问题;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改进旅游公共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开展旅游法律法规、文明旅游宣传工作,引导消费者依法合理维权和社会公众理性反映诉求;监督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事项等。

云南培训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员 营造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

马迎春介绍,各旅游相关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会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妥善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20日内向社会监督员反馈,确保做到件件有回音、件件有处理。

此外,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应持有监督员证,不得持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任何财、物,不得利用监督员身份谋取利益。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可直接向相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当场提出,也可向选聘的旅游主管部门或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反映,同时通过“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服务系统”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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