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根据法院建议 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收取
快讯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旅行社在出境游押金收取、管理、退还中存在诸多问题,2015年10月22日,朝阳法院向国家旅游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出境游押金收取。记者今日从朝阳法院获悉,国家旅游局正式函复法院,已针对建议内容,在调研基础上出台《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加强出境游保证金监管,严禁收取现金存入私人账号。
2014年11月,北京市民邵女士代表10名消费者与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邵女士等10人参加泰国某地五晚六天旅行,出行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至12月22日。此次旅游属于金融“存款惠游”,即10名游客提前支付金融押金50万元后,享受此次旅行每人2000元的优惠价。
随后,中国旅行社工作人员毕先生为邵女士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收取50万元金融押金,合同约定,金融押金于2015年2月3日至5日之间全额退还至客户指定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及理由拖欠扣款,保本无息。
然而,旅行结束后,中国旅行社并未退还金融押金,2015年3月,邵女士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退还50万元及利息。最终,邵女士胜诉,拿回押金及利息。
朝阳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旅行社收取出境旅游押金的情况较为普遍,且旅游押金在收取、管理、退还等环节均存在较多问题。但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均无明文规定,亦无相应行业管理规范对此进行规制。
去年10月22日,朝阳法院向国家旅游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出境游押金的收取条件及标准。两个月后,国家旅游局专门出台了《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规范出境游保证金。
《通知》要求全国各地要立即部署本地出境社、经营出境业务的旅行社分社及出境社设立的服务网点,开展对出境游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自查清理。首次明确出境游保证金一律应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收取,不得以现金方式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个人账号。同时,国家旅游局还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门督促尚未实行出境游保证金银行托管的旅行社,积极与当地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出境游保证金银行托管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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