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福建省旅游局政府门户网站报道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和《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等相关规定,福建省财政、国税、海关、口岸、旅游、代理银行等部门精心组织,协调推进各项准备工作。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福建省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福建省成为继北京市和上海市之后,全国第二批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省份。
一、政策出台背景和意义
今年3月份,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规划将福建列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4月份,福建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8月份,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福州新区,福州新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福建省作为对台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正不断加大创新改革和先行先试的力度。积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是福建省进一步推动开放开发的重要举措,获得了中央各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是国际通行做法。该项政策在我省的落地,有利于促进消费,是福建本土商品、本土品牌“走出去”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带动商业、旅游业等关联产业发展,提高我省旅游产业国际化水平,提升我省成为国际旅游目的地的竞争力和吸引力;有利于优化服务环境,树立福建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进一步加深海峡两岸人员的往来和交流。实施离境退税是推进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促进福建旅游事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福建发展意义重大。
二、政策主要内容
1.离境退税政策: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
2.退税对象: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3.退税物品主要范围: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2)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4.境外旅客退税申请退税应该符合的条件:(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2)退税物品尚未启用和消费;(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4)所购物品由本人随身携带或者随行李托运出境。
5.应退增值税额:以离境的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为依据,退税率为11%,计算应退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增值税额=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11%)。
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2%)
6.退税币种: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两种方式。退税金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退税代理机构应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退税金额未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可根据境外旅客选择,退税代理机构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三、办理流程
1.退税物品购买。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
2.海关验核确认。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应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3.代理机构办理退税。离境退税均由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
四、指定退税商店、口岸及代理机构名单
1.截至12月25日,我省28家商店(超市)成为首批指定退税商店,主要分布在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南平和平潭。退税商店名单可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www.fj-n-tax.gov.cn)、厦门市国家税务局(www. xm-n-tax.gov.cn)官方网站查询。
2.福州长乐国际机场、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平潭海峡高速客运码头、厦门五通码头作为首批离境退税口岸。
3.兴业银行为长乐机场、晋江机场、平潭客运码头、高崎机场退税代理机构,厦门银行为五通码头为退税代理机构。长乐机场、晋江机场、平潭客运码头、高崎机场、五通码头离境隔离区内设置专用退税场所。(福建省旅游局市场开发处 李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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