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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条例》宣贯培训班在杭召开

2015-11-30 来源:浙江省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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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1月24至25日,全识浙江省旅游条例》宣贯暨全国旅游投诉举报和案件办理管理系统培训班在杭召开。浙江省人大常委法工委备案审处处长刘永华、浙江省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傅林放分别受邀作《浙江省旅游条例》和旅游监管法...

11月24至25日,全省《浙江旅游条例》宣贯暨全国旅游投诉举报和案件办理管理系统培训班在杭召开。浙江省人大常委法工委备案审处处长刘永华、浙江省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傅林放分别受邀作《浙江省旅游条例》和旅游监管法律解读,国家旅游局旅游投诉举报和案件办理管理系统管理专家陈勐专题进行了操作实训与答疑。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浙江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公布,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培训班上,刘永华在专题解读《浙江省旅游条例》时说,《浙江省旅游条例》的颁布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具体行动,标志着我省旅游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

一是充分认识新《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建成法治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旅游法治建设是国家法治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实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也是深入贯彻落实《旅游法》的制度基石。学习新《条例》,要深刻领会其立法本意和内容实质,全面把握核心内容和基本要求,认清当前形势下贯彻实施新《条例》对我省旅游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发展品质等方面的重大意义。要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广泛开展形式新颖、寓教于乐的宣传贯彻活动,进一步树立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别是舆论环境和执法环境,营造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推进旅游业全面转型升级。

二是准确把握新《条例》的基本特点,新《条例》共7章48条,重点对旅游管理体制、旅游业促进、旅游规划、度假区景区管理、导游及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文明旅游、乡村旅游及民宿、旅游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内涵丰富、可操作性强,具备行业综合法、规范法和促进法的基本特点:

(一)行业综合法,新《条例》是旅游行业的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兼具旅游业的各要素和旅游经营全链条,综合了民事、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规范,明确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的旅游发展和管理机制,将原有度假区管理、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管理的内容,以及近几年国家和省出台的系列扶持旅游业发展政策内容揉入其中,符合旅游业综合性特征和发展特性。

(二)行业促进法。新《条例》因地制宜,彰显地方立法特色。专设第三章整章对旅游产业促进进行明确阐述和规范。为扶持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将带薪休假、旅游投资、旅游政策、旅游推广、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民宿、特色小镇、旅游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采购范围、放开服务网点等写入条例。同时,对旅游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公共服务建设、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专属业务等作了详细规定。

(三)行业规范法。该法规充分借鉴了国内外先进的旅游立法经验,立法早期对该《条例》实施了立法评估,在较好地承接《旅游法》精髓的基础上,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主管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进行优化、调整和整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从规范旅游市场的角度出发,着力对旅游购物和付费项目、杜绝低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旅游景区承载量控制、文明旅游、网络交易平台及主体、旅游安全监管等作出规定。

此次培训班还传达了浙江省旅游局对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要求,希望各地旅游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企业超范围经营、无资质经营、低价组团、欺客宰客、网络诈骗、黑车野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来自全省各市、县(市、区)旅游质监所(执法支队)负责人、执法人员以及质监员共计150余人参加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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