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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明确5种“不合理低价游”

2015-10-01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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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标题:5情形认定为不合理低价游 新京报讯 (记者郭超)昨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首次以文件形式定义了什么叫“不合理低价游”,并明确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的标准。根据意...

原标题:5情形认定为不合理低价游  

新京报讯 (记者郭超)昨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首次以文件形式定义了什么叫“不合理低价游”,并明确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的标准。根据意见,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即属于“不合理低价游”。

组团社不向地接社付费属“不合理低价游”

今年五一小长假过后,国家旅游局向不合理低价游“宣战”。国家旅游局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背离价值规律、明显低于经营成本就算是“不合理低价”,但在此之前,如何界定并没有明文规定。

昨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意见,认定五种行为属于“不合理低价游”,包括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等。

提供“不合理低价游”旅行社和责任人都罚

意见还公布了对“不合理低价游”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标准:一是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是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焦点

五种“不合理低价游”

1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2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4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八条认定欺诈、强制购物标准

昨日,国家旅游局还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明确了八条认定旅行社、导游是否存在欺诈、强制购物的标准。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3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其他通过购物损害旅游者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示

参团出游这些事要注意

●出行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选择参团旅游的旅游者请务必留意组团社的资质,出境旅游要选择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赴台湾地区旅游要选择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

●参团旅游签订旅游合同。旅游者参团旅游的,务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约定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购物次数及自费项目等。

●购物时要求商店开具发票。发票应标明购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并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以备退货、投诉之用。

●12301国家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已于9月20日正式上线运行,十一期间旅游者可拨打“12301”进行投诉。新京报记者 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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