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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虎山、龟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征求民意

2008-03-06 来源:江西省旅游信息和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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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电影《无极》拍片造成景区环境破坏的事件曾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江西省拟出台《江西省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龟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如果你有好的建议,可于3月30日前,寄信至省政府法制办立法...

电影《无极》拍片造成景区环境破坏的事件曾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江西省拟出台《江西省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龟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如果你有好的建议,可于330日前,寄信至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地址:省政府大院南一路,邮编:330046)或发电子邮件至lf2@jxfazhi.gov.cn

    拟出台的《条例》要求,在风景区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包括: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改变水资源和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进行影视拍摄活动;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条例》提出,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商业用房、住宅、餐厅以及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在风景区内已经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已经建设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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