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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修订《旅游条例》:景区核心项目没开应减少收费

2015-07-22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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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武汉对《旅游条例》进行了修订,明确各方面的具体规定,导游应该按等级进行管理,在变更行程和项目时,应该征得游客同意,并不得索取额外费用。

    7月21日,武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武汉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对武汉的旅游公共服务、旅游权益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智慧旅游:游客集中地覆盖wifi

   智慧旅游是旅游业向综合性和融合型转型提升的旅游新业态,通过技术实现旅游服务、旅游管理、旅游营销、旅游体验的智能化。因此,条例明确市、区政府和部门在推进智慧旅游建设方面的具体职责。   

    政府应当制订智慧旅游发展计划,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健全旅游信息、咨询、救助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条例指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饭店、景区、旅游购物场所等公共场所,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点)、交通、气象、住宿、医疗急救、游客流量预警等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旅客集中场所推进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无线局域网络覆盖,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旅游服务功能。

    体育会展旅游:饭店提档接待设施

    随着武汉市举办的各种会展活动和体育赛事逐年增多,光博会、园博会、WTA世界网球公开赛以及国际横渡长江节等已经成为颇具影响力的国际大型会展和体育赛事,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数以万计的游客来武汉,也逐步成为武汉市旅游发展中的特色和亮点。

    本次条例修订专门增加此条款,对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以及旅游交通等旅游相关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接待水平提出更高标准和要求。鼓励旅游饭店完善会展、体育赛事接待设施,提升旅游饭店和旅行社接待会展活动的专业服务水平。

    旅游合同:保存期延至3年

    规范合同行为。条例增加了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应当使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为便于游客投诉和旅游公共安全事件调查处理,新增规定将旅行社业务档案保存时限延至3年。

    景区门票:核心项目没开应减收费

    近年来,部分景区在核心游览项目维修时,没有提前向社会进行公示,也没有采取降价等措施给予游客相应补偿,由此导致的旅游纠纷和投诉项目日渐增多。条例增加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同时,按照《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将提高旅游景区票价的公布时间由执行前的三个月修改为六个月。

   旅行社责任险:统购统报

    近年来,武汉市在全国率先实行旅行社责任险统购统报制度,降低了旅行社责任险投入成本,提高了对旅游者赔偿标准和服务水平,也增强了保险企业经济效益,收到了非常好的实际效果,基本实现了100%统保率。

    在本次旅游条例修订中,专门增加此条款,目的在于将此做法法制化、规范化,并举一反三,将其推广运用到景区责任险。

   星级导游:不得索取旅客额外费用

   近几年,武汉市有效实施了星级导游人员评定制度。星级导游人员按照不同级别享受不同档次的政府津贴,极大地调动了该市导游的积极性。因此,条例对导游人员星级管理制度和计分管理制度予以法制化、规范化。

   导游人员在特殊情况需变更行程和项目时,应当征得游客同意;不得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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