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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旅游经营者不得享优惠政策

2015-07-16 来源:福建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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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5日,福建省拟建立旅游业信用管理制度,重点监督严重失信的旅游经营者,失信旅游经营者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福建旅游条例(草案)》《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等,我省拟建立旅游业信用管理制度,失信旅游经营者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曝光严重失信经营者严禁强迫购物等六行为

    《福建省旅游条例(草案)》拟建立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旅游经营者信用分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被认定为一般失信的旅游经营者,一年内不得享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优惠政策。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旅游经营者,三年内不得享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旅游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连续三次被认定为守信的旅游经营者名单以及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旅游经营者名单,由省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旅游条例(草案)》同时规定,旅行社、导游、领队、旅游车辆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六种行为:向旅游者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委托旅游业务或者并团、转团;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强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或者利用虚假宣传诱骗旅游者进行消费。

    《福建省旅游条例(草案)》的又一亮点是突出我省的对台优势,推动闽台旅游交流与合作。对持有台湾领队证、导游证的执业人员,经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部门组织培训及政策法规考试认证,可以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直接执业,支持台湾旅游行业组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办事机构等。

    河道非法采砂处罚力度将加大

    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的《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拟加大对违法采砂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省目前的法规、规章对非法采砂的惩戒力度不大,法规最高处罚款10万元,而规章的罚款数额最高3万元。《条例(草案)》就此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要求采砂的,最高可处10万元的罚款。

    一些地方占用河道滩地、沙洲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现象时有发生,《条例(草案)》为此规定,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确需进行开发的,应当进行防洪、生态等综合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已经批准开发的,不得扩大开发规模,并按照有关规划要求进行整治。

    《条例(草案)》借鉴外省的立法经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划分为五级,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河道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二级河道、三级河道由设区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由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认为,2014年我省已全面实施“河长制”,这是加强流域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议将这一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写入法规。

    毒驾拟最高罚2万元

    并注销驾照

    此外,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福建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二审稿就毒驾增设了相应规定:毒驾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并注销相关驾驶证照。

    二审稿为有效遏制毒驾行为,增设规定:禁止吸毒、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吸食、注射毒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驾驶证照。

    同时,二审稿还规定,有毒驾行为的除被依法注销相关驾驶证照,并拟处以下处罚:毒驾机动车的,拟处2000元~5000元罚款;毒驾营运机动车或船舶的,拟处5000元~1万元罚款;毒驾轨道交通工具或航空器的,拟处1万~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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