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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森林公园内游客乱丢垃圾 最高可罚款2000元

2015-07-01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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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福州森林公园,采挖花草、树根,在禁火区吸烟,随地吐痰便溺,抛弃塑料制品等常见的不文明行为也做出了规定,并且在第四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海峡网7月1日讯(记者 陈贽超 李拯) 森林公园内,有人丢垃圾、毁花草、乱刻画,何时开查?如何开罚?《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将于今日起正式施行。昨日记者采访了省林业厅的工作人员,对于该《办法》,工作人员认为“主要是可操作性变得更强”。

   “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对于违反某一条某一款,由什么级别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怎样的处罚,都有比较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工作人员认为,这使林业部门在执法上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对单位和个人有了实际的威慑力。

   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三十二条,对于损毁公共服务设施,擅自摆摊设点,采挖花草、树根,在禁火区吸烟,随地吐痰便溺,抛弃塑料制品等常见的不文明行为也做出了规定,并且在第四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那么这个罚款如何操作?

   上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林业部门的执法人员并不会24小时都在森林公园内,因此会根据《办法》的第五十条,委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来实施。“以福州国家森林公园为例,我们会向森林公园的管理单位出具委托书,管理人员在见到游客有违反《办法》的行为时,可上前进行阻止,如果劝阻无效或已经造成破坏则进行处罚。”同时,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市民也可以向公园的管理人员进行举报,“如果能具体拍下照片或视频取证会更好”。

   省林业厅表态,将于近日到福州各大森林公园展开现场执法,届时,海都记者将跟随执法。若执法人员发现有人违反《办法》,将现场开罚。

   《办法》摘要

   ●进入森林公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毁损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采挖花草、树根、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在树木、岩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刻画;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随地吐痰、便溺、抛弃废物。只要违反了上述规定情形之一,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往森林公园乱排污,都要严罚。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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