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服务费"有违服务初衷
从6月1日起,南航、国航、东航陆续取消机票代理费。近日四川航协第六届第十次理事会通过决议,机票代理人可向客户收取30至60元服务费或者按照票面价格收费3%至10%的服务费。尽管有不少人认为收取服务费是不合理的,然而,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机票代理商已经开始收取服务费。
从表面上看,三大航取消机票代理费,加收机票服务费,只是改变了一个说法而已,对航空公司、机票代理人和消费者,均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殊不知,这“取消”和“加收”的背后,却暗藏着很大的玄机:过去的机票代理费,是由航空公司承担的;如今的机票服务票,将会由消费者直接埋单。
可见,机票代理费变身机票服务费之后,对于航空公司来说,等于取消了雇佣机票代理人所需的人力成本;而对于机票代理人来说,收入非但不会减少,反而因为有了“收取30至60元服务费”或“按照票面价格收费3%至10%的服务费”等灵活操作空间,收入将会大增。苦就苦了消费者,买一张机票,将会额外付出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的费用。
问题是,取消机票代理费,加收机票服务费,这合理吗?众所周知,航空公司雇佣机票代理人,是一种营销模式,目的是为了增加机票销售网点,方便消费者就近购票。可见,既然航空公司雇佣机票代理人,就应该向其支付机票代理费,这是必不可少的经营成本。事实上,雇佣机票代理人,航空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然远远大于经营成本。如今,取消机票代理费,加收机票服务费,等于是航空公司将这项经营成本,转嫁给了消费者。
因此,取消机票代理费,加收机票服务费,有违航空服务初衷,应及时纠偏。当务之急,航空公司应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而不是急于向消费者转嫁服务成本。比如,要求机场加强管理,做好班次安排,细化技术检修程序,尽量规避和减少因人为因素致航班延误的事故发生。更重要的是,尽快实施《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做到有章可循,给予消费者合理赔偿,不能让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建立起和谐互信的空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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