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大堂礼品店卖假名牌酒店也得担法律责任
肖某义经营了一家名为宏轩的礼品店,2013年9月,肖某义与大连民航大厦签订了《写字间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肖某义在民航大厦一楼大堂的一个房间里经营宏轩礼品店,主要零售箱包。
2013年11月1日,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程某在大连市公证处派出的公证员的监督下,到民航大厦一楼宏轩礼品店,以酒店住宿人员的身份,购买了有香奈儿标志的女包一个、钱包一个,共计1800元,并在该酒店前台,连同住宿费用一并付款结账,开具发票时,发票上加盖了“大连民航大厦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字样。
2014年4月24日,拥有“古驰”商标专用权的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某在大连市公证处派出的公证员的监督下,也来到民航大厦一楼宏轩礼品店内,以酒店住宿人员的身份,购买了有古驰标志的挎包、背包等13件商品,并在酒店前台,连同住宿费用一并刷卡付账6547元,开具的发票上加盖了大连民航大厦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西岗区法院民四庭经审理认为,宏轩礼品店未经合法授权,也没有合法来源,销售有香奈儿、古驰标志的箱包,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发票印有“大连民航大厦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民航大厦与肖某义共同销售了案涉商品,肖某义、民航大厦的销售行为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判处肖某义、民航大厦不得再销售侵权商品,分别赔偿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各2万元。
法官说法
西岗区法院民四庭法官马剑飞
近年来,国外的知名品牌常常被“山寨”,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中,有些是小商贩进行销售,有些是在大型酒店、宾馆等场所进行销售。本案中,原告在民航大厦的一楼公证购买到侵权商品,并连同住宿费一并在民航大厦前台刷卡结账,民航大厦亦出具了发票、结账单,因此,应当认定民航大厦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虽然民航大厦提出存在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进行经营的情形,但作为大型的酒店,相关公众在其内部进行购物时,有理由相信相关商品系由酒店对外销售。因此,即使民航大厦与肖某义存在租赁关系,但其为购买行为出具发票及对账单的行为,能够认定其系直接销售者。希望此案能对相关的酒店、宾馆等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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