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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店吃饭遇霸王条款 自带酒水收60元开瓶费

2015-03-02 来源:南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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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开瓶费这一老话题,本应该早就消失了,但是,市民万先生过年期间在南昌县翠湖名肴酒店用餐时,却被收了60元开瓶费,他立即拨打本报3·15维权热线。因为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

 

  开瓶费这一老话题,本应该早就消失了,但是,市民万先生过年期间在南昌县翠湖名肴酒店用餐时,却被收了60元开瓶费,他立即拨打本报3·15维权热线。

  自带酒水被收开瓶费

  大年初四,万先生领着亲友来到南昌县翠湖名肴酒店包厢用餐。入座后,服务员询问是否需要酒水。“我们自带了酒。”然而,服务人员却表示,如果顾客自带酒水,就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服务费用。这样的收费对万先生而言,有些意外,因为开瓶费早就取消了,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可是没有办法,用餐后,万先生还是给了60元的开瓶费。接到万先生投诉后,记者联系到了翠湖名肴酒店的工作人员,对方称因为万先生是过年期间用餐,而过年期间菜价没有涨,所以要收开瓶费。

  消协:属霸王条款可投诉

  对此,南昌市消协负责人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禁止自带酒水”、“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遇到此类侵权行为可投诉。但是,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处罚标准,执法部门很难对收取开瓶费的商家进行处罚,不过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开瓶费。

  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李竹青律师认为,即使许多餐饮企业对开瓶费等采取了公示或告知,但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一种为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因为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 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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