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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旅游局发布旅行社租使用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警示

2014-07-10 来源:蚌埠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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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期,因车辆中途抛锚而造成的旅行社违约投诉明显增多,由此也给一些旅行社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蚌埠市旅游局在加大旅游用车安全检查、旅游投诉处理力度的同时,提出了旅行社租使用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警...
  近期,因车辆中途抛锚而造成的旅行社违约投诉明显增多,由此也给一些旅行社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蚌埠市旅游局在加大旅游用车安全检查、旅游投诉处理力度的同时,提出了旅行社租使用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警示。

  第一,旅行社租用车辆时,必须与有资质的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签订合格的旅游车辆承运合同,必须按照“一签二看三查”的要求租用车辆。一签,即旅行社与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签订租车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二看,即看车(看车辆牌照、机动车年度检验合格标志、车型、车况、承运人责任保险单等),看人(看驾驶员是否具有旅游车辆驾驶资格);三查,即查看是否有经公安部门核准获得的《机动车行驶证》,是否有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准获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有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准获得的《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

  第二,旅行社与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签证租车合同时,必须明确“游客安全乘车温馨提示”宣传片播放事项、播放设备配备要求,要求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投放《游客乘车安全须知》,确保旅游团队所乘坐的旅游车辆,每车配置一部“宣传片”、每座配置一份《须知》。

  第三,旅行社在旅游包车行车前由导游或司乘人员应向游客播放“宣传片”,提醒游客认真阅读《须知》。

  第四,旅行社团队租使用车辆必须选择经过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严禁旅行社违规租使用无营运手续或达不到相应经营范围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运送游客。

  第五,对违规租使用非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旅行社,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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