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顶风强推“禁带酒水”
本报2月19日讯(记者 张汝树) 19日,淄川的段先生反映,他吃饭时遭遇酒店“禁带酒水“的霸王条款,觉得非常不理解。“禁止自带酒水不是属于霸王条款嘛,怎么还这样呢?”。
段先生反映说,元宵节正好是他外甥女的生日,他们家里人就凑到一起去淄川面对面饭店吃饭,吃饭时自带了一瓶白酒和一瓶红酒,可是刚到饭店,服务员就上来劝阻说,他们酒店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
“我们是考虑到酒店的酒水价格比较贵,就自己带了两瓶酒,但酒店服务员告诉我们,如果是喝自己带的酒水,一瓶的开瓶费是30元,还要加收50元服务费。”段先生说,不仅如此,饭店连他们带去的果汁也不允许,当时他们对这种规定很不理解,也很生气,但考虑到孩子过生日,他们也就没再计较。
段先生说,当时他们在饭店里选择了两瓶白酒,而去吃饭的女士们还是打开了他们自己带的红酒,饭店加收了30元的开瓶费。
“早就从报纸和电视上看到,饭店禁带酒水的规定是不对的,可为什么现在这些酒店还这样呢?”段先生对面对面酒店的做法很不理解,希望相关部门能介入调查。
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询问要在酒店吃饭是否可以自带酒水时,酒店工作人员回复“不可以”,而问及原因时,工作人员只说“酒店就是这样规定的”。
淄川工商分局消保科工作人员回复说,禁止自带酒水涉嫌“霸王条款”,他们已经安排12315的工作人员予以处理。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或者到当地工商局的消保委进行反映。
禁止自带酒水违反多项法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那么这“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具体违反啥?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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