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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发通知:旅行社安排购物须签书面合同

2013-12-20 来源:天津市旅游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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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国家旅游局公布了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针对“指定购物、安排自费项目、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作了细化规定。记者从本市多家旅游机构了解到,由于禁止旅行社收受“回扣...

    日前,国家旅游局公布了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针对“指定购物、安排自费项目、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作了细化规定。记者从本市多家旅游机构了解到,由于禁止旅行社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因此目前高涨的春节出游价格仍会维持。
 
    《旅游法》实施后,为减少消费者的投诉,旅行社在行程安排中尽量避免购物场所以及自费项目,但一些消费者的旅游体验也受到了影响。比如在一些出境游线路中,不少游客由于不懂当地语言,无法自行在境外购物。为此,此次通知要求,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目前,正是年底及春节出游的报名高峰,此次国家旅游局下发的通知,不少游客认为有望使目前出游价格“降温”。不过,本市某旅行社负责人表示,由于以往的指定购物都是通过回扣、佣金等方式摊平出游价格,让游客表面上感觉十分便宜。此次下发的通知规定,虽然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指定购物,但同时规定旅行社不能以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购物和安排自费项目,因此出游价格将不会受影响。
 
    《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零负团费”现象明显减少,但仍有一些旅行社以低价招揽消费者,再趁机推销其他服务。此次通知提出,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的,应认定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该行为属违法。此外,通知也对“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作出描述:旅行社人员违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稿源:渤海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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