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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让价格化零为整 旅游合同基本实现一价全包

2013-10-22 来源:欣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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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摘要】新版旅游服务合同把权利义务都符合规范地、清清楚楚地写明了,旅游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充分得以保障。在新版旅游服务合同中,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违约等都必须有详细的规定,一旦双方发生旅游纠纷,...

   【摘要】新版旅游服务合同把权利义务都符合规范地、清清楚楚地写明了,旅游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充分得以保障。在新版旅游服务合同中,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违约等都必须有详细的规定,一旦双方发生旅游纠纷,有利于旅游者依据合同维权。

  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重要权力之一。然而,《旅游法》出台前,同样作为消费者的旅游者,知情权却往往被侵犯。拼低价、零负团费的经营模式,不仅让旅行社的发展受限,也让旅游者叫苦不迭。新法对旅游业长期存在的顽疾进行“斩草除根”,明确旅行社应“打开天窗”守法经营,切实杜绝欺诈、诱骗等行为,对旅游者的权益做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旅游法》正式实施后,旅游服务合同的内容出现了不小的变化。例如,在旧版旅游合同中,行程表中会将每一日的进店购物数量、名称进行标注,新版旅游合同则完全取消了进店购物项目,行程表裡仅有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且必须严格按此执行,旅行社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再如,旧版旅游合同中会单独列出自费项目,并且自费项目佔用行程时间。而在新版旅游合同中,自费项目不包含在行程的游览景点中。
  业内人士表示,新版旅游服务合同是白纸黑字没空子,把权利义务都符合规范地、清清楚楚地写明了,旅游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充分得以保障。旅游者在出游前对自己在行程中所进行的旅游活动清晰了然,在行程中的消费性质单纯,真正实现明明白白消费。
  除了对旅游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进行保护外,《旅游法》还在价格方面“化零为整”,旅游服务合同基本实现“一价全包”,让旅游者外出旅游更舒心,也更开心。
  在旧版旅游合同中,往往有一条合同——不包含费用范围,其中包括小费、导游和领队服务费、自费项目等。而在新版旅游合同中,团费中已经包含了小费、导游和领队服务费、交通服务费等,并标注每日价格以及共交付几天的小费。更重要的是,新版旅游合同把“必去”的景点也全部包含在团费中,取缔了自费项目,游客不需要做二次选择、二次付费。厦门某资深导游表示,新版旅游合同基本上都抛弃了隐性消费,行程以无加点、无自费等“一价全包”的形式出现。
  值得指出的是,《旅游法》为国际惯例留了合理的空间。但根据国际惯例,《旅游法》也倡导国人付小费,旅行社方面可以在合同和出团通知书裡,建议客人视具体情况向境外的领队、导游、司机支付合理额度的小费。
  漳州宝中国际旅行社总经理王顺星表示,新版合同基本上确立了新法背景下的旅游服务框架。从长远的眼光来看,这对旅行社和旅游者都是好事。新版旅游合同下,团费看似涨了,其实是“一价全包”。旅行社就像管家一样,利用自身的集团优势和专业优势,进行资源优化整合,为旅游者规划好线路,打点好一切,提供好的旅游产品,旅游者就能够充分享受到旅游的乐趣。
  旅游服务合同涉及地接社、景点经营者、住宿餐饮经营者、交通服务提供者等多方主体,具有关系復杂性、合同主体双方不完全对等性、合同目的非物质性、合同履行人身关联性等特点,旅游者处于弱势,一旦发生纠纷,往往维权困难。在过去,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遇到权益被损害时,採取投诉的积极性较低。而旅游投诉案件的受理难度较高,往往相关行政部门也无法真正帮助到旅游者。对此,《旅游法》作了一系列规定,有力地保障了旅游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新版旅游服务合同中,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违约等都必须有详细的规定,一旦双方发生旅游纠纷,有利于旅游者依据合同维权。同时,《旅游法》还规定合同必须载明涉及对旅游者进行旅游服务的主要主体,包括地接社基本信息、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并且各方对责任的承担划出了清晰的界限。一旦发生纠纷,责任承担方和追偿方式都有法可依,清楚明确。业内人士表示,如此一来,遇到旅游纠纷案件时,需承担责任的多方均无法逃避,难以再“踢皮球”。
  此外,《旅游法》还从多角度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扯皮现象作出了规定。例如,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且要求旅行社不得随意改变行程,防止虚假广告诱导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出台,对旅行社合同签订业务操作提出了明确要求。10月份开始,旅游者在出游前签订的旅游合同内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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