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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旅游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 全面提升湖北省依法治旅兴旅水平

2013-09-30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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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旅游法》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旅游法》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法律保证,对于旅游业及其关联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将产生重要影响。湖北旅游资源丰富,发展旅游的条件优越,态势良好,前景广阔。我们要以《旅游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全面提升我省依法治旅兴旅的水平,促进全省旅游业转型跨越发展。

  一、充分认识《旅游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旅游法》的实施,标志着旅游业进入了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新阶段。旅游业是具有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综合发展功能的复合型产业和事业,因其资源消耗少、带动系数大、融合产业多、综合效益好,旅游业正在成为全国很多省区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型跨越发展的首选产业。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旅游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旅游经济总量和增速在中部领先,并进入全国第一方阵。过去五年,全省接待旅游人次和旅游总收入保持27.78%和29.86%的年均增速。旅游业在稳增长、扩内需、转方式、调结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和“五个湖北”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湖北荆楚文化历史厚重、自然景观丰富多彩、民族风情浓郁独特、交通区位优势明显,旅游业发展的条件十分优越。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省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还不够、旅游整体规划和促进的力度还不足、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薄弱、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还比较滞后、体制机制障碍仍没有根本性突破。《旅游法》的实施,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旅游资源、保障旅游安全奠定了法律基础,为规范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健全旅游管理体制、强化旅游发展规划、完善旅游产业发展机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当前,我省旅游业正处于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经济强省的重要过渡阶段,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实施《旅游法》,对于促进旅游需求增长、推动旅游转型升级、扩大旅游业的改革开放、形成健康文明的旅游方式,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旅、依法兴旅

  全面贯彻实施《旅游法》,必须进一步提高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水平。即政府要依法行政,企业要依法经营,游客要依法维权。
  政府要依法行政。《旅游法》专门设定了一些条款,明确政府部门对于促进旅游业发展应该承担重要的职责。一是综合协调。《旅游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推进旅游发展方面的综合协调职能。这一机制将由与旅游业相关的多部门组成,有明确的落实机构,有比较完善的工作机制和议事规则,对各部门在促进旅游业发展和规范旅游市场中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二是规划引领。政府要通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从宏观上把握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方向。三是公共服务。《旅游法》明确规定,把旅游产业上升至旅游事业,各级政府要承担旅游宣传和推广的职责,要建立健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接待设施,出台公共政策支持旅游发展。四是旅游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法制、体制和机制。五是市场监管。政府要规范、引导合理的市场秩序,包括旅游景区、旅行社及从业人员、旅游服务设施和旅游者之间的合法关系,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恶性低价竞争、欺客宰客等损害游客利益的突出问题。
  企业要依法经营。旅游经营者要主动适应《旅游法》规定下的旅游经营,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一是依法取得资格。作为旅游经营者,特别是旅行社,在经营旅游业务时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如旅行社必须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不得出租、出借许可证;有组织出境、赴台旅游业务的必须取得专门许可等。二是依法签订合同。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这一点,《旅游法》专门作了一章规定。三是依法提供服务。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为广大游客提供旅游服务。四是转变盈利模式。作为旅行社,要跳出过去低价团费、高购物回扣的盈利模式,把盈利点放在提供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上。
  游客要依法维权。游客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一是明确法定权。《旅游法》规定了五个方面的权益:旅游者有知悉权、选择权、拒绝权、请求救助权和依法获得赔偿权。二是远离低价团。低价团存在消费陷阱,危害游客利益。《旅游法》实施后,旅游团费的上升,是价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归。三是合同即保障。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有契约意识,消费一定要理性,切不可有侥幸心理,谨防个别旅行社以各种方式诱骗自己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四是出游要文明。旅游者要遵守《旅游法》规定的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维护良好旅游形象。五是维权要依法。在旅游活动中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学会依法维权,及时向旅游、工商、消费者协会或者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并且保存好相关证据。在维权过程中,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其他旅游者的权益。

     三、抓好地方性法规和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

     《旅游法》是上位法,对照《旅游法》,我省现有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制度还有不一致、不完善之处。因此,要在坚持不抵触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抓紧进行《旅游法》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的细化工作,推进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
     一是推动《湖北省旅游条例》的修订。随着旅游产业不断发展壮大,旅游融合的步伐加快,旅游业的内涵和边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民群众对旅游服务的期待值越来越高。《旅游法》的出台,使得现行的《湖北省旅游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旅游大产业发展的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实现地方性法规与《旅游法》的配套衔接。因此,省人大常委会将支持政府部门做好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工作,支持将《湖北旅游条例》的修订工作尽快纳入立法计划。
     二是按照《旅游法》的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旅游法》赋予的职责,明确职能和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能力。要规范旅游执法行为,加大监督力度,提高旅游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按照“大协调,小管理”的思路推动政府旅游业有关职能的建设,将《旅游法》规定的有关职能纳入政府的职能范畴。
     三是推动我省旅游体制和机制的创新。要顺应大旅游、大产业、大融合、大市场的态势,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推动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旅游市场联合执法监管机制、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和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制度、高风险旅游保障制度、旅游景区价格和流量管理制度、城乡居民经营旅游业务管理制度、“一日游”管理制度等,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旅游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我省由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经济强省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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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旅游业将全面进入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旅游法》的实施,有利于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正义;有利于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的和谐发展;有利于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关于政府职能《旅游法》总则和第三章有专门论述,综合如下:
     一是加强统筹规划。各级政府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高度出发,统筹规划旅游业发展,明确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通过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妥善处理旅游开发与旅游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打造出科学、合理、有品味的、一流的精品景区和精品线路,并使旅游开发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协调。
     二是出台扶持政策。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和相关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旅游发展。
     三是完善公共服务。各级政府要承担旅游宣传和推广的职责,增强旅游景区和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要建立健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方便旅游者安排旅游活动。
     四是规范市场秩序。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旅游法》的规定,规范、引导合理的市场秩序,包括旅游景区、旅行社及从业人员、旅游服务设施和旅游者之间的合法关系,重点要在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等方面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零负团费”、欺客宰客等损害游客利益的突出问题。
     五是保障旅游安全。从应急处置上,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应急管理预案;从运行安全上,相关部门应当科学核定景区的最大承载量,当游客者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地方政府应该及时采取疏导和分流等措施;从资源安全上,要确保文化自然资源的旅游利用符合资源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防止盲目开发、过度开发造成资源破坏。
     六是安排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促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推广。关于旅游经营《旅游法》第四章有专门论述,综合如下:
     旅行社“5个不得”,即: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导游和领队,规定了“4个不得”,即: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对旅游景区规定了“2个不得”: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对所有旅游经营者还规定了“2个不得”: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关于旅游者《旅游法》第二章做了专门论述,综合如下:
     《旅游法》既规定了权益,又明确了义务。在权利方面《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有知悉权、选择权、拒绝权。比如旅游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同时,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权的权利,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
     《旅游法》在赋予旅游者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旅游者的义务。比如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这些对于提升公民出游素质、维护良好旅游形象有很好的规范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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