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路
游客保障
网站导航
欣欣旅游攻略>旅游资讯>国内资讯资讯>天津旅游资讯>正文

天津市旅游管理部门“十一”24小时接待咨询投诉

2013-09-29 来源:天津市旅游局信息中心
678 30 0
【导读】“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新《旅游法》也将在“十一”正式开始施行,《旅游法》施行后,游客将有哪些法定的权益及义务,又将怎样维权呢?天津市旅游质监所从旅游价格、购物、文明出游等方面入手...

  “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新《旅游法》也将在“十一”正式开始施行,《旅游法》施行后,游客将有哪些法定的权益及义务,又将怎样维权呢?天津市旅游质监所从旅游价格、购物、文明出游等方面入手解读《旅游法》,发布“十一”黄金周旅游提示。“十一”期间,市旅游质监所24小时有人值班(电话022-28359093)接待咨询与投诉。另外,9月29日11点至15点在河西区银河购物中心乐天商场一楼举办“十一”黄金周旅游维权咨询暨《旅游法》宣传活动。

  价格上涨是将费用转嫁到游客身上?
  旅游部门:游客实际花费并未增多
  《旅游法》对强迫购物和自费项目实行“零容忍”,间接使团队游价格上涨。据悉,本市旅行社出境游及国内游等线路价格集体上涨,也使得“十一”自助游火了。不少游客都有这样的疑问:《旅游法》“砍去”了强迫购物、自费项目,难道旅行社把这部分费用转嫁到了游客身上?
  对此,本市旅游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并不是因为取消了购物和自费项目而导致价格上涨,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实际花费并未增多。旅游价格的上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涨价”,而是价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归。
  “目前旅游市场的现状是相当一部分游客只关心找旅行社比自己预订交通工具、酒店便宜,出游方便,很少去关注产品本身的服务质量以及隐性的消费。”业内人士也表示,以往有些旅行社为了降低团费,将一些必去的景点改成自费项目,就连一些必去的景区门票都要游客自己掏钱。很多游客到了目的地才发现很多景点和项目都需要自费,这一笔账算下来反而要花上更多的钱。面对这些情况,新出台的《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因此《旅游法》实施后,是将旅行社隐性消费去掉,现在团队游价格上涨的部分主要为游客吃、住、行等方面的费用,使旅行社今后会更关注产品、服务的标准。游客可根据不同的价格,选择不同服务标准的产品,旅行社的产品价格其实就是服务价值的体现。
  此外,“十一”期间旅游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是《旅游法》实施与黄金周旺季的叠加效应造成的。

  新《旅游法》取消购物点想购物咋办?
  旅游部门:可签订单独的购物协议
  新《旅游法》施行后,行程单中将取消购物点,如果游客想购物,可以在每天的行程结束回到住宿地点后选择自行购物,其他时间不允许脱团。但如游客在购物方面确有需求,又能与旅行社协商一致也是完全可以的。不过为了避免纠纷,在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建议游客和旅行社在行前或行程中签订一个单独的购物协议作为旅游合同的补充,这样游客就可以放心出游了。据悉,为方便游客购物,本市不少旅行社在推出的行程中都会留出半天或者一天自由活动的时间。
  内地游客在香港购物发生问题可在当地拨打香港旅游业议会电话0085228070707;大陆游客在台湾购物存在质量问题可拨打台湾品保协会电话00886225169090,或拨打台旅会电话检举专线00886227494400或00886912594353。

  发生旅游纠纷切忌过激行为
  文明旅游将成游客法定义务
  新《旅游法》对于旅游者的条款主要是关于游客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游客参加高风险的旅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身体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一旦出现纠纷的时候,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旅游质监所工作人员介绍。
  市旅游质监所特别提示市民及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如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或旅游纠纷时,切不可采取拒绝登车、登船、登机和滞留等过激行为,避免人为扩大事态或纠纷致使旅游活动不能顺利进行的行为,如因上述原因扩大的损失《旅游法》规定应由游客自行承担。当发生纠纷时:一是双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二是不要把旅行社过错发展为双方过错。三是完成行程后,游客可通过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推荐阅读
天津旅游线路推荐
最新评论 (0条)
还剩下500/500
发表评价